4.4.6 旅游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广州国税】旅游娱乐服务业问题解答 630 2016.6.30

旅游服务一般是先收款后提供服务,有时相差几个月甚至一年,请问应何时交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按照上述规定,旅游服务提供方在收款时如果不开具发票,应在旅游服务完成后缴纳增值税;如果收款的同时开具发票,应在开具发票时缴纳增值税。

标注:如果从先收款作押金的角度,可以认为不属于服务收入。但这个意见在营改增的文件当中是找不到直接依据的。旅游一般是要先交钱的,从不开具发票就可以完成后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逻辑看,这个结论是得不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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