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6 银行代收费业务的开票问题

银行代收费业务的开票问题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组发言材料(7月7日)

近日某媒体报道,营改增后银行代收费开具发票问题不够明确。对此,总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以下意见:银行代委托方收取水费、电费、燃气费、通信费、有线电视费、ETC 通行费等项费用,付款人需要发票的,各省国税局可根据当地营改增前的具体发票开具方式,确定本省的银行代收费开票方式:

1.银行开具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2.委托方自行开具发票。3.银行以委托方名义为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1.所有发票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2.纳税人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由委托方自行开具,如委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由主管国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对于上述意见,总局不再发文,请各省国税局按照此原则提出本省的具体开票方案,并要保证在本周内落实到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保障此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这个意见只是暂时的过渡方案,下一步总局将研究规范统一的工作方案,原则是使用升级版开具规范的增值税发票。具体方案总局正在调研之中,也请各省国税局在组织实施好上述意见的同时,做好调研,研究完善规范统一的意见,报总局。

北京国税

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8月30日 2016.8.30

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现就我市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9月1日起,我市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停止使用时间另行通知。  

二、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应统一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凡仍使用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纳税人,应尽快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国税机关监制并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简称冠名发票)。

标注:这儿考虑银行的特殊情形,原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的规定是作废的,但各地为了征管之需,纳税人操作便利,现在是允许使用,从代收费开具发票的角度,这是代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并不属于银行的收入,因此并不需要并入银行的应税收入或价外费用中计算增值税。

甘肃国税

发票开具使用涉及相关政策及问题答复的通知 2016.11.25

营改增后银行代收费开具发票问题

答:银行代委托方收取水费、电费、燃气费、通信费、有线电视费、ETC 通行费等项费用,付款人需要发票的,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开具发票,纳税人可选择其中一项,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一是委托方自行开具发票;二是银行以委托方的名义为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三是由银行开具自制单据给付款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可到委托单位换开。

银行应主动告知付款人换开增值税发票地址,委托单位凭银行收款自制单据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为费用支付单位或个人换开增值税发票。对付款人相同的收款凭据,委托单位可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

委托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江西国税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五(金融保险业)   2017.1.5

银行代收费业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为方便消费者取得发票,银行受自来水、供电、燃气、电信、广播电视、高速公路等公司委托(以下统称委托单位),代收水费、电费、燃气费,通信费、有线电视费、ETC通行费等各项费用,付款人如果需要发票的,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委托方自行开具发票;二是银行以委托方的名义为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三是由银行开具自制单据给付款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可到委托单位换开。

银行应主动告知付款人换开增值税发票地址,委托单位凭银行收款自制单据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为费用支付单位或个人换开增值税发票。对付款人相同的收款收据,委托单位可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

委托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学习理解]

银行代收费发票,这算是特殊业务的一种考虑,但代收费的金额并不能定性为银行的价外费用,因为银行本身并不向客户收取手续费,是跟委托方收取服务费的,两个来源是不同的,银行不宜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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