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音频解读:纳税人以土地实际交付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起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而被认定为偷税的涉税风险释疑(涉税风险之合同管理不当引发的风险)

涉税风险之合同管理不当引发的风险(音频+文字)——张杰律师

今天为大家讲解涉税风险产生的原因之一,合同管理不当引发的涉税风险。

先从一则案例讲起,这是我最近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7年取得一块土地,并与国土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合同未明确约定土地的交付时间,而实际上国土部门于2008年才将该块土地交付给该房地产公司,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房地产公司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书上记载的日期开始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而在随后的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认定房地产公司未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要求其补缴税款并认定其行为性质为偷税,处以上百万的罚款。现在我们来分析,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

根据财税【2006186号文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上述规定,由于该企业2007年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但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企业应该于2007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而企业选择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书上面的日期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土地使用税的决定是正确的。

上面这个案例中,如果企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熟悉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的交付时间;如果在合同签订时,并不能确定土地的交付时间,也应先合理预计土地交付时间,如果交付时间有变动,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这样就避免了企业未实际取得土地而承担不必要的土地使用税,从而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目前,很多企业为了规避经营风险,聘请了法律顾问,要求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由法律顾问进行审核,通过合同的签订来避免经营风险的产生。但由于法律顾问缺乏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在合同涉税条款上处理不当,造成企业不必要的税收利益损失。因此,企业在合同管理中,既要注意避免经营风险,同时也不能忽视合同中潜在的涉税风险。有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律师帮忙把控企业的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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