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第一份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签订于1998年2月。该安排于2006年8月21日重新修订,成为一个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2008年和2010年,双方就对一些条款的不同解释又签署了第二和第三议定书。根据这份全面安排,香港企业在内地经营国际或跨境海、陆、空运输工具所取得的收入,可在内地豁免征税,反之亦然。在内地经营的香港企业,除非其盈利归内地的常驻机构,否则毋须在内地纳税.
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第一份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签订于1998年2月。该安排于2006年8月21日重新修订,成为一个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2008年和2010年,双方就对一些条款的不同解释又签署了第二和第三议定书。根据这份全面安排,香港企业在内地经营国际或跨境海、陆、空运输工具所取得的收入,可在内地豁免征税,反之亦然。在内地经营的香港企业,除非其盈利归内地的常驻机构,否则毋须在内地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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