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挂牌期间以“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认为符合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实控人无需缴纳个税 5
案例2:挂牌新三板期间,以未分配利润转增400万股、资本公积转增100万股,律师认为,四名自然人发起人均适用差别化股息红利政策、暂不征个税 8
案例3:挂牌新三板期间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派发现金股利事项,均不涉及自然人股东个税 11
案例4:为转板IPO,在新三板终止挂牌期间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250万股,认为适用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税情形,相关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税、并出具风险兜底承诺 13
案例5:挂牌期间两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认为以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无须缴纳税款,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部分,可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故2自然人发起人股东和2有限合伙主体均无须纳税 17
案例6:挂牌期间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4,806.20万元,认为符合国税发〔1997〕198号及国税发〔2010〕54号关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的规定,该等资本公积均为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不涉及发行人代扣代缴个税情形 21
案例7:挂牌期间三次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认为符合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股份制企业以股票溢价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且依照现行的差别化股息红利政策、亦不涉及自然人股东个税 27
案例8:整体变更以净资产折股,11423.1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6年11月挂牌新三板期间,以资本公积转增2.76亿股,涉及自然人股东个税,因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获准符合财税〔2014〕48号、财税[2015]101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1
案例9:新三板挂牌期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848万元(每10股转增16股)——源于挂牌前和挂牌期间两次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故认为符合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发[2010]54号、国税函[2010]79号和总局2015年第80号公告等相关“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情形、不需要缴纳个税 35
案例10:新三板挂牌期间曾实施派送红股(每10股送红股6.6股、外加每10股转增17股)、新增股本2.53亿元——涉及以未分配利润转增0.71亿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82亿元,公司称,送红股和转增股均符合财税[2015]101号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未扣缴自然人股东个税、亦不存在被追缴情形 41
案例11:整体变更和新三板挂牌期间两次分别自资本公积转增股本4900万元和5112.75万元,前者获准暂缓征收个税、后者适用财税[2015]101号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优惠 46
案例12:整体变更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7575.01万元及挂牌新三板后以资本公积1.13亿元转增股本,涉及自然人股东个税,认为符合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资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不计征个税的情形,无需缴纳个税——改制时的资本溢价主要形成于改制前夕实际控制人以名下关联企业股权增资形成,假设不符合该免税政策,则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或因补税承担税款约2832.03万元(测算) 51
案例13:提交转板A股IPO意向书,披露挂牌新三板期间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适用了免征个税政策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