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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税手:不动产司法拍卖包税争议(84页) (文件较大下载时耐心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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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日期 :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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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陈某以97万元竞得房产、并基于拍卖合同约定承担了8.25万元税费,过户后请求退税,被税局以不符合退税主体资格为由拒绝。法院支持该处理决定

案例2:咨询公司通过竞拍取得抵债的土地使用权,法院判定,双方不能因抵债而抵消国家税费,且竞拍时约定了过户的一切税、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故判定,税局可行使税收代位权,咨询公司应支付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增等1411.93万元 13

案例3:买受人在法院司法拍卖中以6.01亿元竞得被执行房屋,然被执行人历史欠税被作为“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税收”,税局向法院发函认定共1.29亿元税费,须由买受人清算方可办理过户。买受人主张,该历史欠税不应作为交易过程的前置条件、而应当由税务机关在拍卖款中参与分配受偿,而非买受人支付。法院判定,《拍卖公告》等所指的“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也包括其他环节的税费,不能仅理解为“交易环节”发生的税费;房屋过户过程中必然会触发所有税费的清算,而只有在税款清缴的前提下,才能保障涉案房屋过户的顺利完成。故,包括企业所得税、拍卖成交前被执行人历史欠税。驳回买受人诉请 30

案例4:高院认为,强制拍卖实质上仍是一种买卖关系,而对于不动产买卖、转让中,买卖双方关于税的承担问题,税法明确规定由出卖方缴纳营业税印花税等,买受方缴纳契税、印花税等。故高院认定,中院拍卖公告规定“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违反司法解释。中院在执行过程中,从拍卖房产所得款项中扣除买受人已垫付的被执行人应负税款的执行行为符合规定。对买受人杨某要求扣除并返还其已垫付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款的请求,高院予以支持 37

案例5:企业向农商行借款、后发生纠纷,被法院裁定将其土地及房产进行司法拍卖,网上拍卖的司法公告中显示税费(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故企业提起异议申请。法院裁定,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税费承担主体的情况下,依照惯例将税费承担方式规定由买受人承担不当。法院裁定终结拍卖交易,重新进行司法拍卖 45

案例6:涉案房屋原房主因借款纠纷被依法拍卖(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转移至宁某名下,宁某以原房主为纳税人向地税局交纳个税、增值税、城建及教育费附加共13.83万元。宁某以征收对象错误为由提起诉讼,两审法院均认为原房主取得了涉案房屋拍卖款、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且宁某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亦签名确认“对拍卖标的过户费用、其他所涉税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因此,办理转移登记时所产生的税款应由买受人即宁某承担,两审法院对宁某主张均不予支持。 49

案例7:上诉人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竞得房产、并承担过户税费、申报纳税,缴款书纳税人记载为卖出方,其因对税收征缴书中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其他税费征收有异议,复议请求税局重新计算税款。税局认为税收缴款书纳税人为非申请人,以其不是征税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仅是代履行交税行为为由,驳回了复议请求。二审推翻一审审定,认为上诉人是根据司法拍卖要求履行纳税义务的实际纳税人,纳税主体事实上已发生改变,该增值税部分税收的核定对实际交税人的利益在客观上是存在影响的。判定税局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61

案例8不动产等司法拍卖涉税及发票问题 2021.4.6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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