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税政司网站撤下58号文 应无大碍

税政司网站撤下58号文 应无大碍

原创 2017-07-25 王骏 中国财税浪子

有中国财税浪子微信公共号的粉丝留言,为啥在财政部的网站上看不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我表示不信,就亲自去看了看果然木有了,但是在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这个文还是高高挂起,因此估计是有些技术性处理,不会影响这个文件的施行。

毫无疑问,财税【2017】58号文在7月11日发布并挂上财政部税政司网站的时候,就引发了高度的关注。

第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特定服务适用简易计税。58号文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的适用简易计税是必须适用还是选择适用呢?普遍的理解是必须适用,但是从文字字面意思来说确实没有说清楚,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文字应当准确、规范、简洁。从这个角度而言,适用问题确实需要清晰地表述出来,不能让行政相对人猜谜语。

第二、取消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的即时纳税义务。5号文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那么这部分预收款在什么时候产生纳税义务呢?请参考旧作《建筑服务预收款,到底何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管是说,大家判断义务都要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45条来判断,请务必将45条第一项读三遍。

大力税手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第三、对建筑服务预收款施行预征预缴。58号文有一段话是这么说的,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很多同学在工程承包微信群里提问,这句话怎么理解。其实这句话跟税务总局2017年11号公告“同一个地级市行政区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的规定紧密相关,如果符合11号公告同一个地级行政区无需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的条件,则其针对预收款的预缴在机构所在地进行。

关于58号文涉及的另外一个重大问题,就是票据贴现的问题,我们会单独讨论。

附58号文所有解读内容链接:

【第三只眼】最后看看:财税【2017】58号要解决的23个问题梳理及小编初理解

【第三只眼】重磅财税【2017】58号:附学习笔记,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桂茂林财税工作室】财税[2017]58号文件学习笔记

【段文涛】凤凰涅槃 建筑服务营改增新政(58号文件)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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