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信政法〔2016〕925号】关于印发处置“僵尸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12.9

关于印发处置“僵尸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工信政法〔2016〕925号

http://www.gxgxw.gov.cn/CommonPage/ArticleDetails.aspx?articleId=ff862087-786d-4f0f-9ebf-431d4d571c02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银监局、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2月9日

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推动我区“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处置“僵尸企业”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密结合,坚持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方法来处置“僵尸企业”,把握好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两个关键点,用3年左右时间打好全区“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攻坚战,不断增强国民经济的活力和抗风险能力,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两个建成”战略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以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契机,用3年左右时间,充分运用市场、法律和行政手段,完成全区“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我区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提升国民经济的发展质量。

——到2017年底,全区国有关停企业全部出清;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机制基本建立。

——到2018年底,全区国有特困企业基本脱困,国有“僵尸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有序推进。

——到2019年底,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升,国有经济结构明显优化;非国有“僵尸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全区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重点行业产能利用率基本合理,规范有序的企业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经济活力明显增强,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整体提升。

(三)基本原则

1.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充分发挥政府在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功能失灵时的行政推动作用。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本地区的产业规划和企业发展规划,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积极性,促进国有企业间重组及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重组。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方法来推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形成政府部署、出资人推动、企业负主体责任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

2. 坚持“三个结合”,规范有序。处置“僵尸企业”要与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化解历史问题、减轻企业负担相结合,与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相结合。工作中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重要作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公开规范操作,切实维护出资方、企业和职工合法权利,切实提升企业竞争力,增强国民经济活力。引导被处置企业正确对待改革,处置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防范风险,确保经济社会和企业稳定。

3. 坚持总体部署,分级推进。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健全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协同发力的工作机制。把握好改革的节奏、力度和各阶段工作着力点,统筹兼顾、积极推进三大重点任务的落实。

二、重点任务

(一)精准识别,建立“僵尸企业”数据库

建立工信、国资、税务、统计、工商、银监、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供电等部门间协助机制,强化地市政府主体责任,深入精准摸查企业情况,建立国有和非国有“僵尸企业”数据库。对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以上,连续3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生产经营困难造成非季节性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的企业,进一步精准识别,按经济类型纳入国有和非国有“僵尸企业”数据库。国有和非国有“僵尸企业”数据库分别由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各市人民政府建立。各市要建立本地“僵尸企业”档案,列明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拖欠税费、产权争议、需安置人数及费用等情况。(自治区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国税局、广西银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方电网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二)精准发力,分类处置国有和非国有“僵尸企业”

1. 重点处置国有“僵尸企业”。

对国有“僵尸企业”中的关停企业,即已完全处于关闭或停业状态、职工已安置或仍有部分留守人员、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企业,以及“三无”企业(无人员、无资产、无场地)要加快出清。

——兼并重组一批。对仍存在价值资产的关停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以移交国资监管部门管理、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盘活有效资产。

——关闭破产一批。对资不抵债、没有任何价值资产的关停企业,在评估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后实施关闭破产。

对国有“僵尸企业”中的特困企业,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以上,连续3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生产经营困难造成非季节性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的企业,要加快重组。

——兼并重组盘活一批。对有品牌、有市场,但规模小、负担重的企业,通过增资减债、同类同质企业兼并重组、产权多元化改革等方式,提升资金实力、经营规模、边际效益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资本运营做实一批。对具有产业价值或前景的企业,以当前推动优质资产或主营业务整体上市为契机,围绕上市主推的资产、市场方向和发展规划,符合相关条件的逐步纳入上市资产范围;对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无偿划转至国有资本运营公司。

——创新发展提升一批。支持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品牌价值和市场前景但因多种原因暂时陷入困难的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实施员工持股,激发企业活力;通过鼓励企业实施创新驱动、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培育新业务、开拓新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

——关闭破产退出一批。对产品没有市场或处于产业链低端、缺乏竞争力、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差、长期亏损的企业,以市场机制为主、政策支持为辅,通过产权转让、清算注销等方式,实施关闭破产退出,成熟一个,退出一个。(自治区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

2. 规范处置非国有“僵尸企业”。

对非国有“僵尸企业”,以钢铁、煤炭行业为重点,由各市政府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原则,统筹运用经济、行政、法律、金融等政策措施,采取市场化退出、兼并重组、扶持发展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各市在处置非国有“僵尸企业”时,可按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大类进行细分,并由不同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推进相关工作。

对长期依赖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等非市场因素生存或技术落后、产品低端、长期没有稳定产品市场的困难企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停止对此类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和不同形式的保护。商业银行要加快对此类企业不良贷款、呆坏账的处置进度,禁止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金融机构继续对此类企业放贷,加快企业市场化退出。对不符合产业、环保、节能等政策、违法违规企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停产或关停,正在建的违法违规项目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处置。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及以上企业,以及长期欠薪、欠税、欠息、欠费和非季节性停产半停产企业,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拖欠金额等情况,进行分类处置:

对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采取破产退出的方式,引导企业依法通过申请注销登记、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司法程序退出市场。

对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的企业,采取兼并重组的方式,引导优势企业对其进行兼并重组,整合、盘活企业资产资源,提升企业经营效益空间。

对目前经营困难,但资产质量、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采取扶持发展的方式,支持企业加快开展技术改造,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适应市场需求、满足消费升级需要的产品;协助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引导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基准利率合理定价,主动降低利率水平,减免企业利息或暂缓还本付息。(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地税局、环境保护厅、工商行政管理局、金融办、广西银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三)精准施策,完善配套各项政策措施

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处置“僵尸企业”的各项政策。各级国资、工信、发改、财政、人社、税务、工商、金融、国土、法院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社会资本对接、职工安置、财税支持、不良资产处置、商事变更、涉诉等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解决企业实际问题。

1. 依托各类平台。研究搭建与社会资本对接平台,吸引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收购、增资扩股、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参与“僵尸企业”兼并重组。充分依托北部湾产权交易中心等各类平台,发挥产权交易平台专业优势,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支持通过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等发起设立各类市场化投资并购基金,整合利用“僵尸企业”优势资源。(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广西银监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 做好职工安置。研究制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中职工安置政策指引,合理确定职工安置资金来源,做好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和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落实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置职工劳动关系。各级人社、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国资管理等部门要指导国有“僵尸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明确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安置途径、安置经费来源和促进再就业措施等。支持企业通过内部分流、转岗等方式安置职工,并对失业职工给予就业创业、公益性岗位等多渠道的就业帮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有关市人民政府)

3. 推动资产处置。研究制定“僵尸企业”处置中债务处置、金融支持等政策。对已履行清算等规定程序的“僵尸企业”,可采取集中注销、批量破产等措施。(自治区国资委、金融办、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西银监局、国税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4. 落实财政保障。研究制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中财政支持政策措施。对接国家两年1000亿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研究设立广西工业企业结构调整转型奖补资金,积极稳妥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重点用于职工的转岗、技能培训等方面。财政资金对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任务重、进展快、效果好的有关部门和市县给予倾斜支持,对贫困市县级国有“僵尸企业”职工安置给予倾斜支持。依法落实“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涉及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兼并重组后,原出让土地使用权处置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转增为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资委、地税局、国税局)

5. 疏通退出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在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僵尸企业”不同情况对其进行重整、和解、清算,引导企业进入法院破产程序,积极发挥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疏通市场化的企业退出机制。自治区以及存在“僵尸企业”的市县建立“僵尸企业”破产、工商注销“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审理,以企业集团为单位,集中解决“僵尸企业”关闭破产清算、工商登记注销问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税局、金融办、广西银监局、自治区国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6. 完善支持机制。鼓励各市和金融机构加大对具备条件的“僵尸企业”兼并重组、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开拓市场的金融支持,支持暂时困难的“僵尸企业”通过创新驱动、资本运作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式加快转型升级。探索建立和完善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的政银会商机制,统计和税务等部门的数据提供机制,以及债权人利益平衡协商机制等。积极推动破产信息平台的搭建,尽快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破产信息平台对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破产案件重整成功几率。(自治区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广西银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三、工作步骤

处置“僵尸企业”要按照目标任务要求,结合各部门各地各企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规范有序实施,公开透明操作,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任务。

(一)核实情况

对国有“僵尸企业”逐个建立档案,设立台账,建档入库,列明企业的资产负债、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含生活费)、欠缴社保费和医疗费、拖欠税费、涉诉、或其它风险点、需安置人员(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及费用等情况。全面掌握非国有“僵尸企业”企业数量和基本情况。自治区统计、工商、税务、电力、金融、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要依法协助提供有关数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依法履行数据保密责任,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运营。(2016年12月底前完成首次摸底,2017年6月底、2018年6月底、2019年6月底分别摸底一次)

(二)出台配套政策措施

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处置“僵尸企业”的各项政策。自治区国资委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意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研究出台全区出清重组“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研究制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的财政支持政策措施。自治区发改、金融、工商、国土、法院、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研究制定社会资本对接、不良资产处置、商事变更、土地、涉诉、减免有关费用等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解决企业实际问题。(2017年3月底前)

(三)制定方案

国有“僵尸企业”要根据核实情况分类施策,企业制定处置方案,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非国有“僵尸企业”的处置由各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跟踪指导企业自主选择处置方式,并及时向各市工信部门报送工作进展。(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四)组织实施

“僵尸企业”的出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根据政府部门的有关批复和政策指引,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基础工作,依法依规处置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其中,2017年底全区国有关停企业全部出清;2018年底全区国有特困企业基本脱困,国有“僵尸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 2019年底,非国有“僵尸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僵尸企业”所在市要把 “僵尸企业” 处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确保组织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为牵头单位,自治区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支持政策研究制定支持我区“僵尸企业”处置的具体政策措施。各地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对接联动,建立“府院联动”机制。

(二)落实工作责任

自治区国资委负责组织自治区直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指导督查全区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督查全区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各地市、区直各有关部门、自治区直属企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需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审定事项,按程序报批。实施方案要从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实际出发,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明确工作目标、实施路径、政策措施和时限要求等内容。鼓励基础较好、任务较重的地市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为全区提供创新示范。

(三)规范有序操作

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科学论证、合理评估、依法清算、集体决策等程序,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坚决保障职工利益。要切实做到信息公开化、评估规范化、竞价制度化、交易平台化,确保各方合法权益。要引导企业加强资金、土地、物业、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规范管理,确保资源统筹利用,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

(四)营造良好氛围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僵尸企业”处置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僵尸企业”出清重组的信心。引导企业员工理解、参与和支持改革,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加强督查考核

“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要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督查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查、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对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设定专项考核指标,列入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体系。

(六)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僵尸企业”的处置精神

本方案为广西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文件,待中央出台处置“僵尸企业”有关文件后,本方案涉及的政策和要求与中央文件相悖时,具体以中央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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