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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税争议】土增税利息据实扣除的条件应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产生的贷款,企业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向其关联公司借款7.5亿元用于项目开发、产生委托贷款利息支出8143.25万元,税局认为不属于该情形、故利息支出不允许据实扣除。税局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利息支出并无不妥;法院准许企业撤回对土增清算的诉讼:(2023)川0117行初41号
和记某公司与国某、国某2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发布日期 2024-03-22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3)川0117行初41号原告: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温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两河路东段18号置信柳城谊苑8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周伟淦,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珂,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阅读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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