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关于沈阳市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根据沈阳市2017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档次的通告,现就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2,332元(67,444元×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用于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为16,861元(5, 620.33元×3倍)。

三、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16,861元(5, 620.33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1 个回复 (温馨提示: 请不要发表违规言论,欢迎发表个人见解! !
声明,为非官方文件,是自己整理后方便大家操作。
6年前
声明,为非官方文件,是自己整理后方便大家操作。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