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租赁合同约定承担出租方负担的税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纳税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租赁动产或不动产,那么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缴纳的税费支出由承租人承担,那么承租人承担的税费支出是否可在承租人的税前扣除呢?

我们先看一下天津国税的相关答复:

15.问:企业租赁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1)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我们通过天津国税的答复可以看出,分为较为正规的情况下的处理与非正规的个人租赁运输工具发生的相关租赁费的处理,一般与个人发生的租赁合同中普遍规定税费由承租人承担,这个是明确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

笔者认为,企业合同约定承担别人应该承担的税费支出,税务局不会管理,但税务局要管的是由于你合同的约定会导致租赁费的减少,租赁费减少就会导致增值税税基减少,企业所得税也会有影响。如果标的物为房产的话还会影响房产税。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据上述规定,承租方承担了出租方承担的税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税费的名头是出租方名头)。同是这个也与在非居民税收当中涉及的包税处理是相同的,不得税前扣除。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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