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债券发行支付承销费取得符合规定的专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直接融资现在比较普遍了,那么发行人成功发行债券后支付给主承销商的承销费营改增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行人取得了符合规定的专票是否可以抵扣呢?

答:不一定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方)贷款服务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种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是支付给贷款方的各种直接相关费用,其进项税额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1】2016年7月1日,甲公司经批准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开发行1亿元人民币短期融资券,期限为1年,票面年利率4.5%,每张面值为100元,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所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购买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及配套件等。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主承销商,承销费约定为0.3%(承销费计算方式如下:承销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面值总额×发行年限×年承销费率),该笔债券支付给建行承销费含税30万元,其中增值税额1.7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情况下可以正常抵扣。

2、特殊情况下不得抵扣或部分抵扣。由于在发行债券的时候《承销协议》中会可能会有包销条款(余额包销:指主承销方在募集说明书载明的缴款日,按发行利率/价格将本方包销额度比例内未售出的债务融资工具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如果销售不出去了,主承销商会购买余额部分。假如本例中建行全额包销,则甲公司即使取得专票也不得抵扣。假如50%部分包销,则甲公司只可以抵扣0.85万元进项税额。

【注】债券实际发行时会存在主承销商即是贷款人的可能(包销条款的存在或是主承销商比较看好发行人),但税务机关很难发现这一问题,也就很少有纳税人转出进项税额。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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