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实例解读营改增后“统借统还”的印花税政策

继之前写了三篇关于统借统还借款的文章,分别为《业务探讨:统借统还业务中适用主体》、《实例解读营改增后“统借统还”的增值税政策》、《实例解读营改增后“统借统还”的所得税政策》,现在我们再探讨一下关于营改增后(营改增之前只是没有价税分离的事)统借统还借款的印花税处理。

一、统借统还政策规定:

我们先列示一下营改增之后的统借统还政策规定,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3第7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通过上述文件规定,实际上可以实施统借统还业务的主体有三个,分别为“企业集团总部”“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其中明确规定,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办法第六条指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于1987年批准成立了中国第一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即东风汽车工业集团财务公司(现名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因此财务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范畴。

二、借款的印花税政策:

1、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借款合同规定,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不包括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即民间借贷不贴花)。

2、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合同价税分离的按不含税金额贴花,没有价税分离的按借款总额贴花。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三、实务案例:

【例1】***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了4亿元超短期融资券(SCP),票面利率3.98%,期限240日。发行债券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发行债券资金到达专用账户后,***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统借给下属子公司A公司1亿元,B公司1.5亿元,C公司1.5亿元,统借统还借款利率3.98%(等于债券票面利率),已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

答:本案例的统借统还借款主体是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之间,属于企业之间借款,统借统还借款合同不需要贴花,不缴纳印花税。(通过发债直接融资也不贴花)

【例2】***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中国银行借款4亿元流动资金借款(价税未分离),贷款年利率3.98%,拨给集团所属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再分别统借给下属子公司A公司1亿元,B公司1.5亿元,C公司1.5亿元,已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

答:集团公司向中国银行借款4亿元按规定贴花20000元(400,000,000*0.05‰=20000元);集团公司拨给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时不贴花;财务公司借给集团下属子公司时签订的统借统还借款合同属于其他金融组织(财务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按规定贴花,财务公司与A、B、C公司分别就各自的合同金额贴花,财务公司应纳印花税20000元,A、B、C公司分别应纳印花税5000元、7500元、7500元。

四、其他注意事项:

1、统借统还借款三个适用主体向金融机构借款,可并不仅指银行哟,还包括像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等。

2、资金的来源渠道有两个,一个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另一个是对外发行债券。

3、资金借贷利率的问题,不高于外部取得利率(包括借款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

4、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要备案。

5、企业集团的适用问题,是否需要工商登记,切记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转载请注明作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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