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社会团体费及发起费的税前扣除

问1:企业缴纳的社会团体会费,已取得专用票据,还需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支付的社会团体会费并已取得社会团体专用票据的,如果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税前扣除。

问2:社会团体发起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社会团体发起费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社会团体发起费,属于赞助支出性质,应凭付款凭证列入“营业外支出”核算,但不得税前扣除。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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