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外籍员工的子女教育费,是并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还是不得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想必同志们关注的时间也挺长了,小编先不直接争议抛出来,先来看看几个地方的意见吧。

(1) 北京国税的意见:外籍员工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问:企业以报销或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方式支付的外籍人员费用,如房租、探亲假路费、安家费、职工医疗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配偶继续教育费等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1.按照财政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第317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与提升工作能力或沟通能力有关的语言培训费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比例税前扣除。

2.按照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探亲假路费、安家费、房租和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同时考虑到职工福利应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因此对外商企业发生的外籍人员探亲假路费、安家费、房租、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等适用于全体员工的费用计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对于外籍人员在我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外籍人员医疗费用不得计入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

福利对象适用于全体员工是指出现相同情形的员工应享有同等的福利。

3.外商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生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条件的外籍员工费用子女教育费、配偶继续教育费等作为企业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从税前扣除;对不符合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条件的外籍员工费用,如未在工资薪金制度中明确或未计入个人工资薪金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各种补助补贴等,不得作为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从税前扣除。

注: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 国税总局在线咨询

[网友老外]外商独资公司外籍员工子女教育费(学费)可否所得税前列支?
[缪慧频]推定为福利费,按规定处理。

(3) 青岛地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线访谈

网友13612:万处长:您好!请问企业计提的国外企业的技术使用费汇算清缴前汇出,是否需要调整纳税?外方总经理的子女教育费是否可以在福利费列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012-03-27 10:47:40]

嘉宾:这网网友您好。您所提到的第一个问题,能否再描述的详细一些,以便准确予以答复。对外方总经理的子女教育经费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谢谢。 [2012-03-27 10:47:40]

基于上述三个样本意见,我们来看看,子女教育费是个什么东西?当然这儿主要从税收规定的相关内容中进行摘录:

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国税发(1997)54号:五、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费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注:审核后来取消了)

原来啊,是基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优惠来的,通常来看,是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的形式取得的(其实是一样的),那此时是免个税的。正是基于此,我们来看北京国税的意见是,这是属于工资薪金的范围,如果扣缴了个税(发放的形式那就要算个税的了),那就是工资薪金,这个直接并过来可以了,重分类为工资薪金。因为外资企业有时用的科目与我们的国内的不一样,不一定就在工资薪金一个小科目中放着。但是如果要是报销,放在福利费中,那对不起,不属于工资薪金扣除条件,直接否定了。

但是从老外同志千里之外来到中国,也是不容易,拖家带口,企业统一给了一个这样的福利条件,这是企业自己定的,是不是也不为过呢?比如我们的税务干部从北京调整到广东任局长,要不要算家属的补贴之类的支出,似乎也能理解一下。但是如果说,我们一方面享受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一方面又享受个税的免税,刚才看到,这儿有矛盾之处。因此如无特别要求之处,基本上放在福利费中小编认为也是通的。即使有要求的地方,认为这就是福利,也有合理的解释吧,且评估一下自己的风险是不是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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