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股权转让未扣税,所得税如何缴

股权转让未扣税,所得税如何缴

钱丽君 来源:中国税务报

河北省唐山市国税局大企业管理团队从互联网上捕捉信息,管理与服务并重,成功解决税款缴纳地争议,促使某非居民纳税人及时足额入库339,559,368.9元人民币预提所得税,实现了全省截至目前单笔入库金额最大的一笔预提所得税

强化管理 捕捉疑点

该管理团队组长老吕从网络上看到一条信息:上市公司A集团(居民企业)注册地在甲省,其全资子公司——A集团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钢铁)拟将持有的B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钢铁)股份转让给C公司。A钢铁注册地在香港,是一家非居民企业;C公司是一家地方国有企业,注册地在河北省唐山市。

职业敏感让吕组长感觉此项股权转让业务可能存在涉税问题,报经上级同意后,管理团队对该项业务及时跟进。经了解,B钢铁位于河北省唐山市境内,始建于1993年,由A钢铁和C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其中A钢铁持股58.49%C公司持股41.51%,投产后发展较快,现为国内排名较前的热轧带钢生产商。

A钢铁于20155月启动转让B钢铁股权事项,转让方案几经修改:最初协议时,股权受让方为C公司,依据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在受让方C公司所在地即唐山市缴纳预提所得税但到2015年底,股权转让协议发生较大变动:受让方由C公司更换为A钢铁的母公司A集团,再由A集团进行二次转让(目前为止,该企业仅启动了第一次转让),来达到退出钢铁市场的目的。

服务并重 解疑释惑

股权转让方案修改后,受让方的转变导致了扣缴义务人、税款入库地点等一系列的变化:受让方A集团注册地在甲省,按照税法规定,其预提所得税纳税地点应在甲省。管理团队考虑到税款无论归属哪里都是国家税款,团队承担的不仅是对大企业的管理,对大企业的服务也是重要内容,因为股权转让时间跨度长、政策复杂,因此,该团队及时为该企业转型提供了政策支持:

第一,辅导企业确定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其扣缴义务人为受让方——A集团。

第二,初步确定预提所得税申报缴纳地点。国税发〔20093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应实行源泉扣缴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即预提所得税申报地在A集团所在地国税局

第三,及时跟进再次确认税款入库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跟进过程中,税务人员发现合同签订时间是20151221日,而扣缴义务人A集团未在7天内对预提所得税进行纳税申报,于是按照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要求转让方——非居民企业A钢铁到所得发生地即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深度辅导 准确计算

税款留在了当地,股权转让收入金额、股权成本怎么确定?能否适用税收协定?管理团队成员帮助企业对这些问题逐一梳理、逐个解决。

一是确认股权转让价格的问题。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价,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A钢铁应于20151221日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合理确定其转让价格,同时换算为投资时的币种。因A集团为上市公司,虽然此次股权转让为集团内部转让,但按照上市公司公告要求,本次转让属于重大事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历经多月审计,最终确定转让价格为6853942942港币。

二是确认股权转让成本的问题。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股权成本价,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A钢铁于20041014日购入B钢铁51%的股权,之后先后3次增资,确认合计股权成本为2788775528港币。

三是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的问题。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因此,本次股权转让所得为4065167414港币,按照入库当日汇率计算为3395593689元人民币。

四是确认适用税率(征收率)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与香港的税收协定中没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的优惠,因此本次转让使用的税率为10%,应纳所得税税额为339559368.9元人民币

税款入库过程中,管理团队牵头召集政策法规、征收管理、收入核算和办税服务厅人员对申报征收的各环节进行研究,最后确定了录入模块、征解方式等工作细节,港方代表于规定时限内到该市国税局办理纳税事宜。至此,339559368.9元人民币税款成功入库。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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