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以下简称“20145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201623号公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以下简称“201626号公告”)第三条: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小微企业判断依据】

【第三只眼】享受增值税不超过3万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掌握的9个核心原则

 【小微企业涉税风险】

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诸多理解误区和税务风险,还需关注如下内容:

【段文涛】此销售额非彼销售额搞错了要吃亏——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判定其销售额是否免征增值税

【段文涛】不动产销售“无缘”小微免税优惠!真的是这样吗?案例分析让您跳过“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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