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享受增值税不超过3万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掌握的9个核心原则

其实为何出现这个疑问,这也是因为增值税的税收法规一直所使用的表述,没有提及自然人,而用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基于此,小编认为还是很有必要来厘清其中的几个核心因素。

(1) 不超过3万元

即月销售额≤3万元,换算为季度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季销售额≤9万元。

(2) 销售额

说及增值税,是指不含税销售额的口径。如果存在差额计算增值税的情形,如建筑分包,假设差额前销售额为6万元,差额是4万元,差额后是6-4=2万元,那应以6万元判断是不是≤3万元,如不是,则应计算2万元应税销售额的增值税。而不是用差额后的应税部分计算比较。

如果存在免税销售额,注意,那也是销售额,只是免税的,如月销售额10万元,其中9万元免税,余下1万元不免税,此时能否套用1≤3万元呢,此为不可行的,应用10万元去比较,算下来1万元应税计算。

但对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此为特例。

(3) 原增值税应税事项与营改增事项分别计算销售额

这就有点为纳税人利益着想了,注意看如下的分别适用增值税销售额:

事项

描述

备注

原增值税应税事项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营改增应税事项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那上面的情形中,为何没有销售不动产呢?当然一个不动产都不超过9万元的可能性好像不是很大的呢,但这也只是现实估计,理论上我们还是要找到说法的。比如北京国税的一个答疑就有代表性:

某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按季度申报增值税,其经营的范围包括设计服务、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第二季度销售货物及服务未超过9万元,但是销售不动产超过9万元,这种情况下,销售货物及服务的金额用不用交增值税?如果销售不动产未超过9万元,则这笔金额用不用交税?是不是销售不动产不论是否超过9万元都需要交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企业销售不动产不论是否超过9万元都需要交增值税,如果销售货物及服务均未超过9万元,均可享受免税。

那这个回复是不是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的规定相冲突呢?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这不是对不上号了吗?36号文件是并没有抛弃销售不动产的,难道说23号公告是遗漏了?也不应是这样的,而是应有意图的,比较小编与微信侠猫咪、华鑫、姜米等同志的交流,认为这个销售不动产,还真是有特殊之处,因为其在办理过户时涉及多个税费的直接代收,不易用免税来操作。一定程度上讲,还是缩小了36号文件的普遍性适用原则。

不过话说回来,现在的房子,哪有一套低于9万元的,更别提月3万元了,有影响的是一些小规模纳税人搞的没有登记的不动产,如建筑物、构筑物等,不过为这点东西争点税的利益也没有几块钱。

因此说起来,这个政策还是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虽然这样的情形在现实当中很可能并不多发生。

(4) 一般纳税人无缘享受

一般纳税人一经认定之后,即使月销售额只有1元,也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免税政策,一般了,就不是小微了,所以这一点儿政策就是这样规定的。

(5) 自然人是不是享受

增值税规定中提到的个人是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说自然人多好,非要搞这么理论啊)。上面提到的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预收款项的情形,也是适用“小微企业”免税优惠,其实这个小微企业免税是打的旗号,并不是一定是企业。

比如个体工商户、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属于免税范围,对于自然人,那也没有给其“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但是却给予了“小微企业”名份的免税优惠。

(6) 政府性基金减免“别有洞天”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这是更有力度了,那就打破了我们日常理解的,有了增值税就有附加税费,现在是不完全是了,因为基数不同的问题,所以一定要好好的把握机会。

(7) 不超过3万元开具何类发票的问题

如果要享受免税,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的票据可以自行把握开具或代开。

(8) 实施日期

≤2万元的(36号文件说的是未达到,其实这是配合后面的语句表达,因为之前的规定是解释为含2万元的基数的),这个没有期限限制。而对于2<X≤3万元的,则是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先执行着看吧。

(9) 多要钱并不一定得利

因为超过免税额的,是属于全额计税的概念,而不是剔除3万元,所以多收一点儿钱有时反而是不利,同时企业也要注意自己的收入归属月份,尽量去平衡收入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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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实用的知识分享,很很专业的
7年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5号)有提到: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含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的合计。
6年前
很实用的知识分享,很很专业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5号)有提到: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含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的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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