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企业关注的五个环保税问题

企业关注的五个环保税问题

实习记者 孟李洋

编者按:在环境保护税首个申报期的准备过程中,一些纳税人面临着不同的个性化和细节性问题。本报记者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方式作了梳理,以供纳税人参考。   

随着首个环境保护税申报期临近,企业对相关涉税问题日益关注。连日来,环保部官方网站部长信箱栏目,就公众关注的环保税问题作了答复。本报记者就其中的热点问题作了梳理,发现多数问题都是关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具体如何执行,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对VOCs不再征收环保税

有企业提问,相关文件规定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不再征收排污费,是否需要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保部回复称,《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其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及《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不包括VOCs。《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也就是说,对VOCs依法不再征收排污费,也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处理费不能混同环保税

有企业提问,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的危险废物,在委托第三方处理的费用中,已经缴纳过处理费了,是否还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对此,环保部回复,《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的余额。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的规定,应税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该回复表明,企业在处置危险废物时,除了缴纳危废处置费用外,还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两者不可混同。

固体废物具体咋纳税

有企业提问,所有的固体废物都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的“其他固体废物”指什么?

环保部回复,《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所列应税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和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记者了解到,《环境保护税法》对何为固体废物并无明确定义,只是在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对“固体废物”作了列举。根据环保部的答复明确,“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还需注意的是,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也可能纳税

有企业提问,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单位经核定应缴纳排污费,2018年税改费之后,是否也应一并改为缴纳环境保护税?

对此环保部回复,《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由于《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环保部的回复,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如果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条件,且在2018年1月1日后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自行监测数据有明确技术规范

有企业提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开展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这一条该如何执行?

环保部回复,环保部已下发多个文件,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监测内容、监测频次和信息公开等作出了系统规定,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还应执行环保部印发的相应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及监测技术规范。同时,《环境保护法》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计量标准器具使用应具备的工作环境、人员和管理制度等有详细规定,需遵照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依法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保部门依职责对企业自行监测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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