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行家】甲行家点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与纳税主体

案情介绍

1.案件事实: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系台湖旅店业主,台湖旅店座落于台湖村,台湖村系台湖镇政府驻地。2015420日,李某某经申报后向某税务所缴纳了土地使用税165元。同年522日李某某向通州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某税务所向其征收土地使用税165元的行政行为并要求国家赔偿。720日,通州地税局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某税务所向李某某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行为,对李某某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2.判决结果:一审判决如下维持被告某税务所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向原告李某某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一百六十五元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3.案件点评:数额虽小,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没有金额大小问题。征税范围和纳税主体是本案的核心内容,也是实务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4. 争议焦点:原告是否应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另案),或是否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5.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暂行规定》对建制镇的征税范围进行了解释: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房产税相关规定与此相同。

甲行家点评一:征税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台湖旅店经营用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以下简称台湖村),台湖村系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台湖镇政府)所在地,台湖旅店应属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台湖旅店业主李某某系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和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如果不是“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就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务中的某工厂或公司等盈利性经营组织的“生产经营用厂房或办公用房”除外。如在建制镇的某行政村(非镇政府所在)占地100亩建厂,依据就是工矿区。

甲行家点评二:经营用房

李某某认为其所开办的台湖旅店用地属于农村村民宅基地,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这是本末倒置。宅基地用来生产经营就已经不是宅基地了,是经营用房。

甲行家点评三:纳税主体

作为纳税义务人的李某已经不是农民的身份,是个体工商户。

实务中的“两非不缴纳两税”情况为:在非建制镇辖区内和建制镇辖区内的非个体工商户(各类公司)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链接:
1、李某某与某税务所等涉税行政判决书(城镇土地使用税)

2、李某某与某税务所等涉税行政判决书(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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