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股权转让的事项,有没有过追征期与追罚期呢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金税稽一处〔2024〕11号

李XX:(纳税人识别号:220103********322X)

我局(所)于2019年8月12日至2021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略)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2015年4月13日李XX与王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2205481.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应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五追缴“财产转移书据”印花税1102.7元。

(2)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5年4月13日李XX将持有的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2702股(包含原始资格股501000股,累计配股301702股,成本均为1元/股)转让给王X,2015年4月14日收到股权转让款2205481.00元。受让方王X未代扣代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因此,扣除成本802702.00元及印花税1102.7元,股权转让方李XX股权转让所得1401676.30元,应追缴其“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280335.25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责成李XX补缴个人所得税280335.2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追缴“财产转移书据”印花税1102.7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少缴印花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共追缴个人所得税280335.25元、印花税1102.7元,合计281437.9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税稽一罚〔2024〕10号

李XX:(纳税人识别号:220103********322X)

经我局(所)于2019年8月12日至2024年2月23日对你(地址: 略)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5年4月13日你与王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2205481.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应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五追缴“财产转移书据”印花税1102.7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中国邮政约投挂号信函详情单、物流详情,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国银行汇款凭证,个人客户境内人民币汇款申请书,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寄件人存单,王X提供的《关于催交兰溪市合作银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函》、催交短信截图,从王芳案卷取得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王X身份证、询问笔录等复印件,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章程,兰溪农商银行股金红利分配方案,平安银行个人账户汇总信息清单,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股权变更通知书、股权变更申请书、股份转受让非柜台现金交易完成声明书、受让股份声明书、股金证复印件,李XX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城花园客服中心提供的证明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少缴印花税1102.7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51.3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51.3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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