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财政奖励,核定经营所得个税,挺好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X税稽罚[2023]9号

案件名称  XX区XX税务事务中心-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2019年-2021年,你单位获取财政奖励情况如下:2019年度,获取XX市XX区XX镇政府奖励资金合计10758440元;2020年度,获取XX市XX区XX镇政府奖励资金合计5831273元;2021年度,获取XX市宿豫区XX镇政府奖励资金合计1524935元,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你单位自述称未建立账簿,无法提供可靠的收入、成本核算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你单位业主郑智利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补退税如下: 2019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311045.4元(10758440×10%×35%-65500),已缴33099.12元,应补税款277946.28元; 2020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138594.56元(5831273×10%×35%-65500),已缴14689.34元,应补税款123905.22元; 2021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9999.35元〔(1524935×10%×20%-10500)×50%〕,已缴5301元,应补税款4698.3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名称  XX区XX税务事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码  略

法人证件号码    3****************6

法人姓名    郑XX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2019年度至2021年度少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共406,549.85元处以0.6倍的罚款计243,929.91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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