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日内可以换开发票,单位提供情况说明放弃换票,愿意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税稽二罚[2024]11号

案件名称 溧阳市XX苗木专业合作社-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2019-2020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向南渡镇梅庄村村民购买苗木,并将购回的苗木种植成活后再对外销售,由于村民无法开具发票,你单位从投资人季X的哥哥季X处取得3家单位虚开的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季X和季X是亲戚关系,所以未支付开票手续费,发票具体为: 1.郎溪松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69705955-69705956,金额160000元,开具货物名称:林业产品。 2.郎溪金娜苗木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开具的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74344198-74344203、61978514,发票金额667455元,开具货物名称:林业产品。 3.淮南市慧阳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00394474,发票金额99990元,开具货物名称:林业产品。 上述10份发票共计金额927445元,于收到当月入账。货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南渡镇梅庄村村民。上述发票已被宣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淮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确认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郎溪松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和郎溪金娜苗木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发票未抵扣税款,淮南市慧阳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发票于2021年2月计算抵扣了增值税8999.10元。上述10份发票计入2020年成本827455元,2021年成本90990.90元。你单位于2022年8月23日自行更正申报缴纳增值税8999.10元、增值税滞纳金1042.9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2.6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42.40元、教育费附加181.6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21.07元。 综合上述情况,你单位与实际供货方南渡镇梅庄村村民有真实货物交易,但与郎溪松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郎溪金娜苗木有限公司、淮南市慧阳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你单位知道发票是第三方郎溪松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郎溪金娜苗木有限公司、淮南市慧阳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开具的。 2022年8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可以换开发票,你单位提供情况说明放弃换票,愿意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处罚依据    对上述违法事实,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溧阳市XX苗木专业合作社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5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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