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 | 略 | 纳税人名称 | XX市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略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X市税稽 罚 〔2023〕 2 号 | 案件名称 | XX市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 处罚类别 | 逃避缴纳税款 |
处罚事由 | 你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与林XX签订了一份《XXTY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规定:林XX以24,000,000.00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XXTY投资有限公司47%股权转让给你公司。你公司实际已支付24,000,000.00元,其中用你公司法人借出的200,000.00元相抵;2,000,000.00元通过公司银行转账至林XX帐户,备注为TY公司股权转让款;余下21,800,000.00元,在你公司的委托下,通过法人朱XX名下账户转款到林XX私人帐户,备注为TY公司股权转让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按照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崇市税二稽处〔2023〕4号),在计算林XX(股权转让纳税人)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其股权成本4,700,000.00元、应缴的印花税6,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第二条第(八)项、第三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代扣代缴林XX转让XXTY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个人所得税(24,000,000.00-4,700,000.00-6000.00)×20%=3,858,800.00元,但你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 | ||||
处罚结果 | 对你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情形,处应扣未扣税款3,858,800.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929,400.00元。 | ||||
处罚生效期 | 2023-11-08 | 处罚截止期 | 2023-11-23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稽查局 |
地方编码 | 当前状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
公示期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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