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到现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免税并不需去比“免与放弃免”的事儿

一个有趣的问题,我来看看。

应该说,从总局12366《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以来,也是做了一些征管理解的突破,比如对于免税的选择是全周期还是可以分月或季?是不是可以部分开具专用发票报税,其余部分免税?

之前,可说两派观点:

1.一派观点认为,专票交税,其他免税,能收回、作废、红冲专用发票的,允许免税,收不回的企业纳税,对方可抵扣,国家税收利益没有损失!全免税周期都OK! 这种观点目前只被认可公告发布前,不认可公告发布后,看来我们不能乐观的来想问题,而是要站在更大的范围想问题。

2.另一派观点认为:公告前有专票的也要收回,不然不得享受免税,这也是不对的,因为公告后是这样要求的,公告前你们看着能办就办吧,不强制要求。

当前,核心点是两个:

一是,公告后且不可开专用发票,不然影响了免税的享受;

二是,免税是国家强制性政策,你不要,为了方便给客户开具专用发票做业务,可以放弃,36个月不变化(我们当然不希望36个月,是希望几个月结束)。放弃后,专票对应收入纳税,开普通发票及未开票也是作应税管理,同时要做声明备案(以前各地的要求方式),好好的政策不来享受,那不是我们税务机关的责任,你们声明一下,这是你们自己选择的路。

为何要放弃,一是有业务发展强制要专用发票的利益大,目前来看,当前的收入前景堪忧!

还有一个放弃的理由,对于一般纳税人,小编之前也有这种想法,因为不得抵扣啊,比如2月有1元收入,但水电费的消耗维护成本也是很大的,此时进项是10元,进项对应免税收入不得抵扣,进成本,是亏的,小编之前专门测算过这个数值,似乎很少有人这么测过,以25%所得税率,12%附加税费情形下,进项税额的84%是抵与不抵扣净利润影响,现在因为有销项可以免税,那么要比较一下两者大小了。但是这个进项是从哪来的?进项转出是从哪儿来的?

是你们会计选择确认的抵扣,谁让你选择呢,极端一点,现在到2月28日之前(含),将1月不得抵扣的进项取消,不抵扣了!以后同样处理,这就不解了吗,有点货币现金的滞后影响,估计也不大的吧,只要交的税不多就好。正常应税收入对应的进项正常操作即可。

有人提出来,这个办法不行,对于可以明确的属于免税收入的进项,这样做可以,对于按收入比例转出不得抵扣的事项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清算,有的地方确实有这样的要求,但多数地方不会有这种要求吧!

有人继续提出来,你2月的免税收入期发生了进项税额100元,但你疫情后不再优惠免税了,再选择抵扣这100元,收益相关性不对,权益性不匹配,与会计核算不匹配,与付款不匹配,与发票日期不匹配。不要担心这个,增值税进项没有收入相关性的判断,没有期间归属的判断,就看你的“心情”!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是必须要好好的享受外,一般纳税人的享受,建议不要轻易放弃免税,国家已给你政策了,难道还要手把手教你更好的“少”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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