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再说一遍 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不构成政府补助收入

再说一遍 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不构成政府补助收入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今天

随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正式发布,落实国务院3月28日常务会议精神的最后一个增值税文件落地。关于这个颇受关注的退税文件,骏哥有话要说:

第一、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其中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这18个行业和2014、2015年以来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并不一样,不可混为一谈。比如在2014年搞加速折旧优惠的时候,可以适用加速折旧的是整个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但是在这次留抵退税中,却只包括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包括信息传输业。

第二、留抵退税不是大锅饭。国家优先选择《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对退税资金安排也是需要摸底进行总量控制的,僧多粥少,退税不是那么容易。

第三、不包括发电企业。适用退税的电网企业是指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第四、信誉等级。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第五、退税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该计算的结果如果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按照上限退税。如果没有超过上限,按照实际计算结果退税。

第六、退还比例的确定。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这个比重的分母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除了包含上述三类凭证对应的已抵扣金额外,还包含根据农产品普通发票、通行费普票等抵扣的金额,实际比例不一定是100%。

第七、退税还是需要纳税人积极做好工作。我们可以协助相关企业做好政策分析、数据测算、资料准备工作。

第八、期待一个配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曾经做出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本轮涉及退还留抵税额的企业,呼吁也应给出类似的待遇。

第九、退还的留抵税额不需要挂账在待抵扣进项税额,考虑到既然国家已经给你退还,应该将退还的留抵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该项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我昨天写的时候莫名其妙地按照通常不得抵扣业务的进项税做进项税转出处理来写了,错误地写成:借记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科目(很难区分),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为什么退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作为政府补助利得处理呢?因为退还的留抵进项税额实际上是企业原先垫付出去的价外资金,现在国家以退还留抵的方式退还给你了,相当于你实际垫付的价外资金收回来了,所以不需要做收入处理。跟出口退税”退进项“的原理很相似。

上述内容已经于2018年7月1日在增值税微说2108群进行了分享,欢迎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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