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得知项目存在风险,提前要求转让自己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信托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昨天
资管君提问:受益人得知项目存在风险,提前要求转让自己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转让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签署确定,信托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
骏哥解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同时,信托法第四十九条也规定: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从这个角度来说,受益人转让信托项目收益权与委托人转让信托项目份额的效果类似,在总局未明确政策前,应由信托受益权转让方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这种转让,不涉及信托公司作为管理人的代扣代缴义务。
实务操作中,还有一种信托收益权的转让,如果是单纯的信托收益权转让,其实质是在不转让信托份额、不改变信托受益人身份的情况下,转让方通过转让收益权向受让方融入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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