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税手,只唯专业解读
焦点:“忘羊补牢”,追溯到2016年5月1日起,对于跨县(市)从事建筑服务、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时需要预缴增值税时,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需要一并在预缴地缴纳。
问题一:这些预缴是如何来的?
这当然需要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预缴是基于财政利益的平稳,我们可以从三个表理解预缴的基本的逻辑,只是看看可以。
(1)建筑服务(X表示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预缴增值税的情形
纳税人 | 方式 | 机构所在地计税方式 | 跨县(市)预征 | |||
计税方式 | 税率或征收率 | 计税方式(含税) | 预缴计税基数 | 预征率 | ||
一般纳税人 | 清包工 甲供工程 老项目 | 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 11% | 价款+价外费用来计算销项税额,取得抵扣凭证可抵扣 | (X-分包)/1.11 | 2% |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 3% | X-分包 | (X-分包)/1.03 | 3% | ||
除上之外 | 一般计税方法 | 11% | 价款+价外费用来计算销项税额,取得抵扣凭证可抵扣 | (X-分包)/1.11 | 2% | |
小规模纳税人 | 各种 | 简易计税方法 | 3% | X-分包 | (X-分包)/1.03 | 3% |
(2)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预缴增值税
border
纳税人 | 不动产项目 | 机构所在地计税方式 | 跨县(市)预征 | |||
计税方式 | 税率或征收率 | 计税销售额 | 计税依据 | 预征率 | ||
一般纳税人 | 非自建旧不动产[1] | 简易计税方法 | 5% | (X-原价或作价) | (X-原价或作价)/1.05 | 5% |
一般计税方法 | 11% | X | ||||
自建旧不动产 | 简易计税方法 | 5% | X | X/1.05 | 5% | |
一般计税方法 | 11% | X | ||||
非自建新不动产[2] | 一般计税方法 | 11% | X | (X-原价或作价)/1.05 | 5% | |
自建新不动产 | 一般计税方法 | 11% | X | X/1.05 | 5% | |
小规模纳税人 | 非自建不动产 | 简易计税方法 | 5% | (X-原价或作价) | (X-原价或作价)/1.05 | 5% |
自建不动产 | 简易计税方法 | 5% | X | X/1.05 | 5% |
(3)不动产租赁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 | 不动产项目 | 机构所在地计税方式 | 跨县(市)预征 | |||
计税方法 | 税率或征收率 | 计税方式 | 计税依据 | 预征率 | ||
一般纳税人 |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 简易计税方法 | 5% | 销售额 | 销售额/1.05 | 5% |
一般计税方法 | 11% | 销售额 | 销售额/1.11 | 3% | ||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 | 一般计税方法 | 11% | 销售额 | 销售额/1.11 | 3% | |
小规模纳税人 | 房产(不含住房) | 简易计税方法 | 5% | 销售额 | 销售额/1.05 | 5% |
问题二:计算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费率如何确定
城建税税率根据预缴地所在地的税率进行计算,如7%,或5%或1%,而教育费附加就是3%。但是还有的,地方教育附加2%呢?要不要一并缴着啊,文件没有说,估计这个事,还是要被一并征着了,毕竟财税的文件只是考虑了大事的情形,还有一些个水利基金等名目,估计也难跑了。
问题三:机构所在地如何处理
承问题二,机构所在地按所在地的税费率,以及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进行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当然对于简易计税的,那基本上是预缴完了的,跟机构所在地关联度不高。
问题四:拖欠的预缴增值税如何处理
这个还是有说法的,比如这样的规定: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那如此这样,机构所在地就得便宜了。
问题五:之前的缴错了如何办呢
缴错了那就要多退少补啊,当然如果在预缴地都走没有人了,企业又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的话,那只能是追到就追到了,税务机关估计之间的分账也是难实现的,必须通过企业的退补来处理了。不过文件没有说清楚,如果在机构所在地缴了不该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那就可以装迷糊了。
问题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地预缴的问题还要待明确
房地产企业虽然多是当地开发,当地成立的企业,但也有跨跨县(市)的情形,一是收到预收款时,就需要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二是如果涉及跨地的,如保办呢?是按多少预缴这个都没有定论,是不是就按预缴的算法一样?还是套用5%的情形(房开企业缴纳增值税并不是给地税机关,与上面表中提到的销售取得的不动产还是不同的,尽管取得的情形中含自建,但却并非是房开企业的自建情形),这是用于销售的商品房。等着政策吧!
原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12日
[1]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 或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