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

财税〔2016〕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二、《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项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三、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四、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所称的农户。

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9日

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略

第三只眼解读: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农信社们的营改增政策预期大变

(1)  人家原来是如何的呢?

《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2)  原来是营业税的3%,现在是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

相当于减负了,基于增值税的不含税价格的3%,基数带来了利好的消息。注意,这儿是“可以选择”,一般来讲,农信社们如果收入达到500万元,首先是一般纳税人要办理登记,但是,提供金融服务可以选择简易3%,其他的业务,如变卖抵债资产、废旧物品、出租不动产等,仍是要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3)  农信社的系统就不需要改造了吗

改造是必须的,因为要作价税分离,只是不要用进项算这部分的税了,只要计税就行了,相当于直接切出总收入中增值税部分出来就行,不要折腾进项了,反正原来农信社们也多没有早点准备好,困难必须是存在的。为了应对顺利营改增,给个政策也是妙的。

(4)  不需要服务了吗

这么EASY了,我们自己就办好营改增了! 其实还是要做的,为何,如何确定计税方法、免税调整及申报表生成的确定等,这些都还是要专业经验的。

(5)  农信社的法人组成可以有不同的选择

由于各个农信社的组成是由不同的法人组成的,因此各个法人社可以各自选择,而省联社可能没有业务,故要看将来省联社收的分摊费用,收入如何确定的问题。

(6)  农信社改制的需要

如果农信社要改制为商业性银行了,那可能就要放弃简易,进行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处理,这不是又一次营改增了,所以对于要进行改制的单位,还是要努力做好一般计税方法的准备,而且省联社要统一口径,不行不带你“玩”!

(7)  选择之后36个月不得变更

目前来看,更多是有利的,不用折腾,不用花那么多钱,不用增加预期的税负,所以当下简易计税方法还是好一些的选择,不然人家财政部为何要给呢,这也是考虑到这些企业的困难给的啊。

免税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口径“扩围”了

好事好事,至少理论联系实际了,原来财税[2016]36号是如何规定的呢: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现在呢,财税[2016]46号进一步明确了免税范围增加两类:

(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如何理解,买卖返售金融商品,这就不是什么“拆借网络”了,也不是什么“无担保”了,短期理解还是一年,实在不行,一年一年续呗,不过“买断式”的返售金融商品,是不在这儿的,但据小编了解的一些案例,现在买断式的也是不多的。

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啥东西,小编百度了一下,如下: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又称政策性银行债。是我国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筹集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用计划派购的方式,向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1998年进行了发行机制改革,从1999年开始全面实行市场化招标发行金融债券,使该券种成为我国债券市场中发行规模仅次于国债的券种。

这儿的政策性,可不是全部的金融债券,范围还是不那么大的。其实小编建议,还不如单独增加内容呗,补充原来的条文,是不是感觉易让同志们有点“乱了方寸”呢。

营改增,大家都不容易,特别是企业的营改增的改造成本,这是花钱的,做的好,税少些或者少加点,所以对于金融业真的是考验,对于其他企业,由于系统可有可无,至少五一节是可以休息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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