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或自然人)开具(或代开)专票时放弃1%征收率(或免税)优惠,是否次月乃至36个月期限都不得再享受优惠(北京、河北) 2020.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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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税务 | 【北京税务】自然人代开发票 留言时间:2020-04-0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dc966718d5c454db4192f17b0792ae3 我是自然人,临时发生经营业务,需要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经营项目是生活服务,按照文件规定,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我当时是所属期1月开具的,当时政策未出,我已按规定缴纳了增值税,现决定放弃所属期1月开具的发票免税,一经放弃,是不是我现在4月想开具的生活服务发票都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了吗?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如您为北京市纳税人,1月放弃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影响后续期间享受2020年8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政策,也不影响后续期间享受其他免税政策。 |
河北税务 | 【河北税务】放弃疫情税收优惠政策36个月的期限 留言时间:2020-03-0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db6583af7df45a8b1eca87693201d85 国家出台疫情支持复工复业优惠政策,如果我放弃此次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优惠政策,是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此项优惠政策还是以后所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都不能享受了呢? 河北省税务局2020-03-06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根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三)》规定: 20.我公司是江苏省摩托车配件生产企业,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通常在20万左右,可以享受这次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中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由于我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是长期合同,合同中约定提供3%专用发票供购方抵扣税款。我们可不可以放弃减税,仍按3%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由于您的问题中“以后所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描述不明确,无法准确答复。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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