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纳税服务平台】重庆到广安办理增值税预缴问题 2019.9.19

重庆到广安办理增值税预缴

留言时间:2019-09-1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7bf8c3f4cf440528f0be8baa421cb21

我们公司在重庆,14年签订的合同,19年办理完结算。其中15年到广安办过3次税。我想咨询下现在剩余款项到四川广安办理增值税预缴及申报的算法及税种项目。谢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请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74 号第二条、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川工发[2014]27号一、按照全国总工会文件规定,建筑安装行业各工程项目单位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实行属地管理。实行税务代征的地方,纳入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代征范围。(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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