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的收入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由此我们发现,这是两个必须同时发生的条件,来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协议生效”和“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不然即使会计上确认了收入,税法上亦可以作纳税调减,不予认可现在即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当中。

但是现实情况却有时比此复杂的多,理论的规定有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下面的两种情形,我们就需要突破理论以作出纳税确认的规则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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