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2 企业所得税法下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如果从量化的角度考虑,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是一个标准,这一点会计与税法一致,据此可以借助于会计处理上对于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确认。

但是企业又不可能将所有使用超过一年的工具、器具等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管理,而是有一些辅助性的标准,如有的企业仍延续旧法下单位价值2000元的标准,低于此标准的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有的企业依行业要求以单位价值800元作为标准等,随着加速折旧政策的颁布,有的企业采用了单位价值5000元作为记入固定资产的判断标准。

既然税法没有给出确定性的量化标准,而税务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又要去确定企业的处理是否规范,在面对上述的不同量化标准时,如何把握其间的尺度,不光充分“理解”企业的做法,而且也要考虑自身的执法风险。

我们的理解是这样,凡事确实有度,虽然税法是刚性的理解,不过在无法有效的事无俱细的规定之时,一是参照传统下固定资产的认列标准,二是考虑企业持续以来的会计核算规则。作为一项时间性的影响税款事项,既要避免让企业将钢笔、电话机、装订机等作为固定资产折旧处理的“路线”,也要避免企业有意安排规避当下的纳税义务的企图。

由于是时间性的差异,因此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调整的时候,也容易接受一些。不过加速折旧政策确实提供了企业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机会,但不是“赤裸裸”的直接费用化,而是仍要以固定资产的名义,通过一定的申报数据自我披露来保护自己的这个权利,那此时就可以大大方方的以单位价值大于5000元(不含)作为固定资产折旧处理的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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