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2.2 穿个“马甲”是不是就不属于业务招待费,而是业务宣传费了

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是两个很难有明确界限的事项,且这两个事项的调整规则是不一样的。业务招待费必然有调整,业务宣传费超标的情形不多。同时如果考虑目的性,为了更多的客户吸引采购公司的商品或服务,赠送的物品属于业务宣传费是更合理一些,也是与经营目的相关,并不是真的去招待不相关的人。比如某知名啤酒公司设置了一个品尝的商品展示区,有客户来参观就可以拿一杯品尝一下,这是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从商业目的来看,业务宣传费更为合理一些。

曾经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或人士认为,在对外赠送的物品上只要贴上了公司的宣传标语或者商标,就属于业务宣传费的性质,没有标志的就属于业务招待费,我们理解这是一种无奈之举,如果形式上突破就改变从业务招待费到业务宣传费的“变性”,本身也是不符合基本判断的原则。无论有没有标志,赠送无疑都会让受赠者产生对企业的印像或“好感”,脱离企业生产的产品之外的物品赠送,应视为业务招待费。

不过为了避免双方的争议,或许增加相应的宣传标志是一种妥协的方式,比如企业举办新产品发布会,现场赠送给记者的一些小物品,就可以与此进行相关性的关联,作为业务宣传费而不是业务招待费。而此时有的人士认为相应的赠送一定要与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有关联性,比如销售电视机送电源线,而不能送可口可乐,其实这也是一种形式主义的处理方式。

当然有的企业穿的“马甲”更多一些,如给客户报销的住宿费、交通费,甚至协助客户找医院等关系发生的费用,企业视为自己的费用列支了,这必须得进行深一步的发现才能找到问题点,更不易被形式所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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