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11.7 补充养老保险的种类,年金与保险费支出并行

一说到保险,我们往往是联想到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因此想到的也是保险公司要给开具发票,但是我们国家的补充养老保险,却是从不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开始的推广,这就是年金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规定:

第七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但是我们的税法规定是当年度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的5%,这不明显比人家规定的少吗,那也没有办法,只能照着税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税前扣除的计量了,至于缴多少,那得遵照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利益方面的处理。

未来我们可能更多考虑的是保险公司开发的补充养老保险的市场拓展,只是当下我们的所得税政策对此未规定的过多,同时补充养老保险在保险公司层面开发的力度也不够、市场需求也不旺盛造成的。当然如果企业购买了保险公司开发的补充养老保险,也是应得到税前5%计算扣除的,不宜只简单的认为只有年金才是正宗的补充养老保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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