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 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涉及所得税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小微企业享受什么样的增值税、营业税的减免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8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101日起至201512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1231日。

那在会计处理中,我们遇到出口免税、技术服务免税时,有时候是直接就不计提增值税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了,企业所得税上也不去管这样有何影响。但是我们的会计处理的规范却并不这样进行要求: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看来这个要求还是比较“认真”,是要先计提出来相应的增值税,其实不计提,也未尝不可,只是涉及二个因素,一是填表时用的不含税收入的数据,二是因平时不知道月(或季度的3倍的收入额标准[1]),所以计提方式更好一些的。

但是这样对于企业所得税其实没有影响,因为无论是含在营业收入中,还是拆出来再转到营业外收入中,其实结果是一样的,这里可能有的人士会考虑到减免的增值税应视为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一样。其实如上面的处理就是体现出来的。但是如果企业没有这样做,其体现的结果是含在营业收入中,不必再对相应的减免增值税或营业税进行纳税调增的处理。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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