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务服务网】甘财税法【2018】11号——环境保护税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开征 2018.3.23

环境保护税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开征

日期:2018-03-23  http://wwgl.gsgs.gov.cn/art/2018/3/23/art_100413_84589.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单行税法,是中国环境保护历史上重要的里程碑,也是建设青山绿水美丽家园的一大利器。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确定和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经2017年10月9日甘肃省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同意,第十二届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水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根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环保税费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税法【2018】11号)精神,禽畜养殖达到既定标准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禽畜养殖场也应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开征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环保税实行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按照环保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除依照本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对所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超标排放污染物将依法受到严肃查处。

来源:中国古浪网

以下原文甘财税法【2018】11号摘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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