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4]31号  2014.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营造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税务总局决定2014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项目

(一)行业税收检查项目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

(2)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

(3)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及个人。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地方商业银行;

(2)高污染、高能耗及产能过剩企业;

(3)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虚开、骗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力度,配合税制改革顺利推行,各地税务机关可选择辖区内税收违法行为较为集中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关注以下区域:

一是虚开、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易发、多发的地区;

二是涉及农产品收购、矿产品和成品油购销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及相关专业市场;

三是“营改增”试点行业较为集中的地区。

(三)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安排

税务总局将选择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各地税务机关也要结合本地区税源情况选择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二、检查年度

税收专项检查的时间范围为2012年度和2013年度,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应追溯至以前年度或延伸至2014年。

三、时间安排

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4年2月至3月)。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动员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 2014年3月31日前,将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文件报送税务总局(稽查局)。

(二)实施阶段(2014年4月至11月)。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税务总局要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2014年7月10日前,将税收专项检查半年工作总结(电子版)报送税务总局(稽查局)。

(三)总结阶段(2014年12月)。各级税务机关对全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问题并整改落实。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2014年12月10日前,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年度总结(电子版)报送税务总局(稽查局)。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以税务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稽查工作领导为副组长、稽查局牵头实施、各部门协调配合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级及下级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和检查,明确进度要求,通报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考核,保障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做好查前准备。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执行税务总局指令性项目的检查工作,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自行检查项目。要以点带面,选择行业内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解剖式检查,总结归纳检查方法,细化税务总局印发的检查方案,制定规范化检查指南。要认真组织查前培训,针对检查项目和行业特点,开展政策适用分析。综合开展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会计分析,查找存在的涉税疑点,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精心组织实施。要继续推进分级分类检查,合理分配省、市、县三级稽查部门检查任务,统筹安排各级稽查部门检查力量。要灵活运用交叉检查、集中检查、下查一级等方式方法,提高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辅导、督促企业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重点税源企业检查;重点税源企业总部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成立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企业总部及各分支机构的检查工作。

(四)加强协调配合。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要充分共享检查信息和检查结果,注重检查成果的增值利用,进一步完善以查促管的工作机制。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实行联合进户检查,避免多头重复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对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要加强与公安、工商、海关、银行、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信息,切实增强执法手段,有效形成执法合力。

(五)认真分析总结。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全面客观分析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按时上报总结材料。总结材料既要反映检查成果,又要阐述工作措施,同时提出意见建议;分行业报告要全面分析行业特点,归纳税收违法行为发生规律,提炼检查方法;典型案例应具有代表性和借鉴价值;各地自行开展的富有成效的税收专项检查项目要形成检查指南。各项数据要翔实、可靠,严格按照规定格式报送,不得任意改动统计报表项目、格式。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对上报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拖沓现象。

本通知所要求报送材料均应形成电子数据(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检查情况应同时填写附件2和附件4),报送至可控FTP: E_CENTER(供各省上传使用)-稽查局-系统工作处-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材料上报。

附件:

1.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

3.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填报说明

4.2014年全国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检查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28日

(联系人:税务总局稽查局系统工作处田海涛联系电话:010-63584581。)

(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股权转让企业及个人检查方案

(非金融企业“金融商品买卖项目”方向)

一、检查对象

发生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非金融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12年至2013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或者延伸检查2014年度。

三、检查方法

(一)查找存有涉税问题的金融商品买卖企业

1.采集企业大宗金融商品买卖数据

为采集尽可能多的发生大宗金融商品买卖的企业数据,需要充分利用网络、证券交易所等具有公信力的渠道来收集所需的第三方数据,以夯实筛选涉税问题的数据基础,主要从以下三个渠道获取相关数据:

第一渠道是大宗交易平台。大宗交易平台是专门提供给大券商、机构、投资者进行股票交易的平台,主要是“大小非”持有者、券商营业部的游资和机构资金通过此途径交易。由于该平台的交易金额巨大、数据集中、交易对象主要是机构、企业等投资者,能较快获取纳税人大批量的大额交易信息,应作为调查取证的重要渠道。

第二渠道是通过牛网、鑫网等各种证券软件获取股票的减持初步信息。首先使用股票交易查询软件中的F10功能键查询企业的数据资料和股东信息,对沪深上市公司逐一查询,统计每个股票2012年至2013年底十大股东及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情况,筛选其中有减持股票的企业清单,同时剔出基金公司和银行等金融企业,并对持股股东企业减持的股票数量和减持时间进行记录。

第三是通过各种网站包括搜索引擎和上市公司的官方网站查询更为具体的信息。在第二部分查询出的样本公司减持股票信息的基础上,结合各种有关新闻网站搜寻所有有关减持股票或股权的更为具体的交易信息。在股吧、论坛上关注大量增持和减持企业的主题,发掘潜在的信息来源,再通过相关上市公司网站,详细查找相关信息,确认相关情况。

2.筛选有涉税问题的金融商品买卖企业

在采集的企业大宗金融商品买卖数据中,根据企业作为新股东或增持的时间,判断企业大致的取得成本,根据股东进出数据的变化,判断企业大致取得股票的数量,并对企业取得状况进行登记。其次,依据上述方法,根据股东减持时的股票价格和数量,估算企业减持金额。第三,根据企业增减持金额,判断企业盈利状况,对应税的企业进行登记,同时在征管系统中查询登记的应税企业买卖金融商品行为是否已缴纳相关税收并进行登记统计;在剔出已基本足额缴纳相关税收的企业后,将剩余企业列入本次金融商品交易专项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

(二)核算金融商品买卖价差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作为金融商品的股票买卖业务,营业额是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对卖出价和买入价如何确定,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仅对金融企业做出相关规定,根据国税发〔2002〕9号印发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中第14条和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买卖股票的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从事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的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但由于在证券市场中股票价格的取得和计价方式的特殊性,在核算股票买卖价差收入(营业额)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股票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对纳税人买卖股票时,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不同取得方式和价格确定股票买卖价格,主要存在以下确定方式:

(1)二级证券交易市场买卖股票:价格以纳税人买卖成交价格为依据,就是以纳税人交易交割单据记录价格来确定买入价和卖出价。

(2)以合同、协议方式买卖股票:价格以合同、协议中记载交易价格为依据,确定股票买卖价格。

(3)以拍卖、抵债方式买卖股票:拍卖方式以拍卖成交价格作为双方股票买卖价格为依据,而抵债的以抵债金额为依据,确定股票买卖价格。

(4)参与新股、增发申购、配股认购取得股票:以发行和增发价格确认为买入价格,而配股认购方式主要是以公司股东所持有股票为基础,以较低价格进行一定比例配股,以配股价格为买入价。

(5)原始股东的原始股权投资在公司上市后所形成股票:由于这存在股权变为股票过程,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投资时并不是股票,不能作为买入股票,在被公司上市时才视作买入股票,以上市公司发行价作为买入价。二是认为纳税人虽没有实际买入行为,但由于股权已变更为股票,且在变更过程中没有支出费用,应当以实际投入成本作为股票买入价。上述两种不同认定方法带来营业额差距很大,若以股权投资“实际成本”计价,由于上市公司历年分红,股权投资“实际成本”已经变得很低,或已收回成本。对这情况价格认定上,相关税收政策尚未明确,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各地在检查过程中应予充分注意。

2.计算股票买卖的价差收入(营业额)

由于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而出现股票除息除权,引起股票数量和价格的变动,因此,对股票买卖价差收入(营业额)上要区分不同方式进行计算:

(1)纳税人买卖所持股票期间,相关上市公司没有分红派息,纳税人买卖股票价差收入(营业额)等于直接用卖出价减买入价。

(2)纳税人所持股票因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出现除权或除息,导致股票数量和价格有所变动,这时不能直接以所持股票卖出价减买入价来计算价差收入。

3.选用不同会计核算方法对税收的影响

按照上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买卖股票等金融商品按年度进行汇总核算,在核算上,根据会计法,纳税人就可以选择采取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1)先进先出法。纳税人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可以简单理解为纳税人卖出股票收入抵扣先买入股票成本价格进行核算,按此方法核算比较繁琐,要根据每一笔买卖股票记录进行核算。由于股票市场是不断波动,在上涨行情中,企业买入价格会越来越高,可能会出现前期成本较低,后期成本较高,由于股票买卖营业税是按年汇总缴纳,对后期出现亏损可能无法抵扣,在下跌行情,情况则相反。

(2)加权平均法。纳税人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计算所持股票的期间平均成本,以平均成本价作为买入价抵扣。由于纳税人卖出股票所抵扣是买入股票平均成本,所抵扣成本受行情和时间的影响较少,对按年汇总缴纳的股票买卖营业税影响较小。

(3)两种核算方法对纳税差异。

由于纳税人核算方法的不同,在出现多次反复买卖的情况下,即使纳税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相同也会出现缴纳营业税总额不一样,主要是由于纳税人在选择先进先出法核算时,如纳税先期的买入成本较高,易导致后期卖出抵扣产生亏损,而根据营业税相关规定,当年的股票买卖亏损不能结转下一年度,造成下一年度在卖出剩余所持股票时价差收入虚增,多交税款。而纳税人在加权平均法情况下,由于抵扣时是买入股票的平均成本,没有因价格波动导致成本波动,在每一次卖出股票时能真实反映股票买卖盈利情况,能减少因按年度汇总核算造成纳税差异。

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人为调整会计核算方法,调节应纳税额的情况。

四、检查重点

(一)营业税检查

1.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检查

(1)检查买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的准确性。检查“长期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科目,对于卖出的金融商品,根据企业金融商品买卖统计表核对成本结转是否正确,价差收入的计算是否准确。特别注意股票分红派息后的成本计算是否准确。

(2)检查金融商品分红派息收入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检查持有金融商品取得的分红、债券利息收入是否已缴纳营业税。通过查询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告及债券的派息公告等,检查金融商品的分红、利息收入计提是否正确。

(3)检查是否存在跨年度结转的买卖金融商品价差负差。检查是否存在利用买卖金融商品价差负差结转至下一年抵减计税营业额的情形。

(4)检查买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核算是否正确。检查是否将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品种统一归为“金融商品”,检查是否将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纳税期内进行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检查是否扣除了金融商品买卖的交易税费,造成少申报缴纳营业税。

(5)投资收益。检查金融商品卖出时,成本结转的准确性;检查分红派息计提的准确性、完整性。

(6)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检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券的派息金额。

(7)应付账款或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检查明细科目,检查是否存在未确认收入的应税收入。

(8)已缴税金与已提、已申报税金是否一致,检查“应交税金”、“银行存款”。

(二)企业所得税检查

1.收入总额的检查。一是检查股息分红、债券收益、汇兑收益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二是检查各种金融商品买卖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将已实现的收入挂在往来账或体现在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

一是检查税前扣除的各项金融商品交易支出、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是否属于其当期发生的,且与其取得的金融商品交易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主要检查股票、债券、外汇等投资收益业务支出等项目。

二是检查是否存在多列费用的情况,检查“投资收益”账户,核实是否将与金融商品交易无关的费用计入该账户。检查费用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虚增成本情况;根据员工考勤记录、工时记录、工资标准等,检查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奖金套取现金情况。

三是检查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擅自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多提折旧的情况。

四是对各资产税务处理的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准确界定各项资产,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有无将不征税收入用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在税前扣除或摊销。

五是检查企业填报的各项损失,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虚报财产损失、虚报投资性支出损失和虚报借款的坏账损失等虚增成本的情况。

3.检查的主要科目或事项

(1)营业收入,主要检查“主营业务收入”、“管理费收入”、“手续费收入”、“服务费收入”、“利息净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并结合“应付账款”、“预收款项”等往来科目明细,检查是否存在应确认而未确认的收入。检查中,要特别关注其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有债务重组事项发生的,检查是否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有信托投资事项的,检查其信托投资收益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和“项目业绩报酬”是否并入收入总额;有股权转让事项的,检查是否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转让股权收入、股权转让所得。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检查内部处置的资产有无转移出境,转移出境时是否视同销售处理;企业对外处置的资产,检查是否及时足额视同销售处置。有融资性售后回租事项的,检查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确认销售收入。

(2)其他收入,主要检查“营业外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益”、“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资本公积”、“现金”、“银行存款”等。

(3)营业成本,主要检查“投资收益”、“营业税金及附加”、“资产减值损失”、“其他业务成本”、“应交税金”。

(4)其他扣除项目,主要检查“营业外支出”和对应的“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益”、“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各项准备金科目。有权益性投资事项的,检查其权益性投资业务是否列支应由被投资企业承担的费用;有信托投资事项的,检查信托项目中列支的“营业费用”是否合法、真实并与收入有关;有股权转让事项的,检查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否将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一并扣除。有融资性售后回租事项的,检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是否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检查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如何在税前扣除。检查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是否按税法规定扣除;检查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超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检查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超过工资总额的5%;检查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检查是否税前扣除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检查是否税前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检查为投资者或雇员个人支付的商业保险费是否在税前扣除。

(5)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检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款项”、“投资收益”、“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收益—按权益法核算的联营公司的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经纪人佣金支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预计负债”、“递延收益”等科目。

(6)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检查“应付职工薪酬”、“业务及管理费”、“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预计负债”、“递延收益”等 科目。

(7)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主要检查“利润分配”等科目。

(8)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主要检查政策适用、真实性及计算是否正确,同时检查“营业外支出”科目。

(9)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主要检查“所得税”、“应交税费”科目。

(三)个人所得税检查

1.检查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提成以及其他应税收入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向股东派息分红是否足额代扣代缴税款,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2.检查企业的大额发票报销现象,是否存在个人以发票列支成本充抵个人收入的问题。

3.检查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个人消费性支出或购买家庭财产而未计个税的情况。

4.投资方委派的管理层,在本公司领取工资,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是否存在利用劳务派遣、临时工、实习生等方式变更工资、福利发放问题。

6.检查的会计科目或事项

(1)工资、薪酬所得,主要检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款项”、“应收款项”、“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同时检查“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工资计算表及职工花名册及相关原始凭证。

(2)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检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其他业务支出”、“业务及管理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检查与经纪人签订的委托/居间合同等。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主要检查“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付利润”和“利润分配”等科目,检查公司章程、股利及红利分配方案等。

(4)财务租赁所得,主要检查“业务及管理费”、“待摊费用”等科目和相应货币资金等科目,检查租赁合同、协议等情况。

(5)其他所得,主要检查“其他业务支出”、“业务及管理费”科目和相应货币资金等科目。

(四)其他地方税种检查

1.印花税

检查各类合同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检查记载资金的账簿按规定计算贴花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增加部分是否补贴印花。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的现象;检查是否规定申报期限申报缴纳印花税。

2.房产税

检查房产税计税依据计算是否准确,是否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自建的房产价值计算是否准确;同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是否计入房产价值;对房产进行改造增加房产价值的,是否及时入账等,足额计算缴纳房产税;公司股东将股东自有房产无偿给公司使用,是否缴纳房产税。

3.其他税种:检查土地、车船使用情况,看是否已正确计算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其他地方税种。

(五)发票问题

主要检查取得发票相关业务是否真实发生,以及是否存在以不合法发票入账问题,虚增费用,造成企业所得税申报不实。

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检查方案

一、检查对象

房地产及建筑安装行业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12年至2013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或者延伸检查2014年度。

房地产业检查重点

一、营业税

应全面检查各种应税收入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一)主营业务收入

1.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未按规定入账,少计收入。

(1)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包括定金)是否全部计入“预收账款”进行申报缴纳税款;是否计入“预收账款”以外的往来科目,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

(2)是否将售房款冲减成本、费用或直接转入关联单位,未按规定入账;是否将售房款打入个人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存在账外收入等情况。

(3)总机构有无将分支机构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合并计入;

(4)私改规划,增加销售面积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5)销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以及精装房装修部分单独开具收款收据,取得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6)拆迁补偿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是否按补偿标准面积的工程成本价与超出补偿面积部分的差价款之和计算缴纳营业税;

(7)是否采取包销低价开票方式,少计收入。(与包销商签订一个价格较低的包销合同,按约定的包销价格开具发票,高于包销价格的房款由包销商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未计入收入。)

(8)收取的定金、违约金、诚意金等,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9)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2.开发项目完工后,是否将收入挂在“预收账款”等科目长期不结转收入。

3.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4.采取委托销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是否不及时收取售房款,或者部分售房款由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开发企业未计入收入;

5.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在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是否未按规定计税;是否将收到的按揭款项以银行贷款的名义记入“短期借款”账户,不做收入。

6.对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是否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对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是否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

7.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1)以开发产品换取土地使用权、股权,是否未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准则进行税务处理。

(2)以开发产品抵顶材料款、工程款、广告费、银行贷款本息、动迁补偿费等债务,是否未按规定计税。

(3)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投资者,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4)自建住房低价销售给本单位内部职工或有经济利益往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未按市场价足额申报纳税。

(5)将公共配套设施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其他业务收入

1.房屋出租收入

(1)出租收入是否抵顶工程款、抵顶银行贷款利息,未确认收入。

(2)出租收入(如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周转房手续费收入等是否不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入账或计入“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贷方,未确认收入。

(3)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租给关联方,未按规定计税。

2.商品房售后服务如物业收入、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入以及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和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三)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1.利用自有施工力量建造房屋等建筑物,在销售不动产时,是否未申报缴纳建筑环节的营业税。

2.中途转让在建项目,是否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3.支付境外公司来华提供咨询、设计、施工等劳务费,是否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4.合作建房是否按税法规定足额纳税。

5.不符合条件的代建房行为,是否将其作为代建处理而少计或不计销售收入。

(注:上述若干问题也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

应全面检查各项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收入方面

除前述营业税部分的相关问题外,还应检查:

1.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是否已按规定预计毛利额,计入当前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产品完工后是否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与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本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

3.取得政府的经济补偿或奖励收入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4.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没收的违约保证金、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先租后售收取的租金等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或直接冲减成本费用。

(二)成本费用方面

1.取得的土地资产是否不按规定计价。

是否擅自扩大或减少土地资产的价值;是否存在将购进土地进行三通一平后,通过评估虚增土地成本,计入开发成本。

2.是否虚列拆迁补偿费,虚增成本。

(1)是否虚增拆迁户数,多列拆迁补偿费或虚增补偿金额,多列拆迁补偿费。

(2)征地、拆迁支出,是否按规定进行归集分摊,涉及分片分期开发的,是否在各个项目进行合理分摊。

3.是否签订虚假合同、协议,虚列、多列或重复列支成本费用。

(1)是否签订虚假单项合同,取得虚开发票,加大建安工程费。

(2)是否从有关联关系的贸易公司购进材料,向关联企业发包或分包工程,人为提高材料价格或建安费用,转移利润。

(3)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发包工程,在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水电和其他物资已凭发票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下,是否让施工企业按劳务费和材料价款的合计金额再次开具发票,并负担其多开部分的税款,重复列支开发成本。

(4)是否虚列工程监理费。

4.是否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入账,多列成本费用。

取得旧版作废发票入账;涂改、伪造、自行填开发票入账;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入账;取得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入账等

5.是否混淆成本核算对象,未按配比原则结转产品成本。

(1)是否未根据开发项目的特点及实际情况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所有开发工程成本在一个账户中核算,无法确认当期单项工程开发成本。

(2)企业各期成本核算混乱,提前列支下期项目成本。

(3)一次性列支应由各期分摊的土地成本(含土地附属成本)。

(4)未单独核算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的成本,将其全部计入可售房屋开发成本。

(5)虽单独核算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的成本,但只分摊建筑安装工程费,而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借款利息等费用在已售房屋中分摊。

(6)发生销售退回业务,只冲减收入,不冲回已结转成本。

6.是否将资本性支出直接列入当期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1)将办公用的电子设备、汽车、音像设备等固定资产计入销售费用或在低值易耗品账户核算,进行税前扣除。

(2)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位于开发小区内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等配套设施在完工后出租的,未将其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3)在开发小区内建造的会所、售楼部、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等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未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4)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对其已计提折旧处理是否正确。

7.是否扩大期间费用列支范围及标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等期间费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扣除,是否存在为规避扣除比例的限制而将上述费用部分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

(2)开发产品完工前的借款利息,是否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虚增财务费用;高于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是否调整;向关联方借款利息调整是否正确。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3)工资及“三费”扣除是否正确。是否将工资性的支出列入了营业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

(4)计提的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折旧、费用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5)是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如违规列支行政性罚款,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8.其他问题。

(1)各项跌价准备金、投资减值准备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2)政策性减免税金是否视作已缴税金,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未计入以前年度所得计缴所得税的,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4)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是否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是否低价入账,少缴所得税;

(5)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是否未入账或者低价入账,少缴所得税;未经审批的固定资产盘亏,是否未作纳税调增,少缴企业所得税;

(6)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账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预提费用的贷方余额长期挂账,是否未做纳税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

(一)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三)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的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以发票报销方式套取现金,发放奖金或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支付债权、股权的利息、红利时是否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六)房地产销售人员取得销售佣金是否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为管理人员购买住房,支付房款,是否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各种促销活动向客户赠送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土地增值税

除上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里已涉及问题外,还应注意检查:

(一)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将适用商业用房等高预征率的商品房与普通住房混淆在一起核算,少缴税款。

(二)是否以工程未结算、未决算或是商品房未销售完毕等各种理由不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三)是否按规定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四)是否按规定进行成本费用分摊。

(五)是否按规定从开发成本中分离并归集利息支出,将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税前扣除。

(六)清算后又销售或有偿转让的房地产,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五、土地使用税

(一)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和使用税额变更后是否及时调整纳税申报。

(三)开发用地在开发期间是否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四)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契税

(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按照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计缴契税。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未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未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各种补偿费。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是否补缴契税。

(三)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是否按规定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得的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缴纳契税。

(五)承受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契税。

(六)分期支付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合同规定的总价缴纳契税。

(七)竞价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产权,直接再转让的,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七、房产税

(一)自行建造的自用房产交付使用后,是否长期挂“在建工程”,既不办理竣工结算,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将房屋租金直接冲减“企业管理费”或挂在其他应付款上未缴房产税。

(三)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否增加计税房产原值。

(四)新建和购置的房产是否从建成之次月和取得产权的次月申报缴纳房产税。

(五)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过程中房屋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七)是否按规定将相应的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据以征收房产税。

八、印花税

(一)各类应税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是否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纳税。

(二)房屋销售(预售)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建筑安装合同、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广告合同等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印花税。有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

(三)2006年11月27日之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建筑安装业检查重点

一、营业税

(一)收入方面

应全面检查各种应税收入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1.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收入或延迟申报纳税。

(1)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

(2)合同未明确规定付款日期,或未与甲方(发包方)签订书面合同,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后是否确认收入;

(3)预收工程款,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2.是否将整体工程分解记账,没有将部分或全部的安装、装饰等其他工程收入并入该项工程总造价内核算

3.是否将甲方提供的材料价款等计入计税依据

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是否只将人工费、管理费等劳务收入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未将甲方提供的材料、动力等价款计入计税依据,未申报纳税。

4.是否按规定结转工程价款以外的各项收入

(1)是否结转在工程价款以外收取的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各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或者虽按规定核算工程价款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但未申报纳税。

(2)是否将临时设施费、劳保统筹、远征费、二次搬运费等收费项目确认为收入。

(3)超计划、超面积施工部分是否只确认成本,未确认收入。

(4)水暖、电照、给排水、宽带等施工项目的收入是否全额确认。

(5)是否将材料差价款、抢工费、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价外收入直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账户进行核算,或者直接冲减费用。

(6)设备出租收入是否确认收入。

5.发包方以物偿债,承包方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实物或劳务抵偿工程价款等应付款项,承包方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应税收入。

6.是否将工程价款直接冲减工程成本或费用、抵偿债务或换取材料

7.是否将工程质量差和延误工期的罚款等是否直接冲减工程价款

8.非主营业务和其他应征营业税的行为是否计税,是否将非主营业务高税率的项目混作低税率项目申报纳税

9.是否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隐匿收入

(1)是否利用自建自用建筑物不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向关联企业提供建筑劳务,未确认应税收入。

(2)出租、出售自建自用建筑物取得收入,是否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10.是否隐瞒挂靠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收入

(二)其他方面

1.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1)是否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

(2)是否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若否,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2.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

应全面检查各种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收入方面(内容参考营业税)

企业是否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混淆成本归属期,提前结转或多结转工程成本费用

(1)提前结转未完工工程成本。企业是否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2)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提前转入工程成本。

(3)擅自缩短临时设施的摊销期,虚增临时设施摊销成本。

2.是否虚列材料成本,虚增工程成本

(1)虚列已耗用材料的单价、数量,虚增材料成本。

(2)将尚未耗用的材料列入成本。

(3)将不属于材料成本、不能税前扣除的其他费用列入材料成本。

(4)取得虚开发票或虚构购进材料业务,虚增材料成本。

(5)材料成本的贷方差异有无长期不调增利润。

(6)已竣工的工地剩余已领用材料有无办理退料手续冲减成本。

3.营业费用方面

(1)固定资产折旧的检查

①是否未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

②是否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

③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是否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

(2)租赁费摊销方面

①租赁固定资产,是否一次性列支租赁费,未在租赁期限内平均摊销费用。

②融资租赁时,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短于该项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对每期支付的租赁费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为本期成本、费用。是否列支设备租赁费高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

③有否将经营租赁时发生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费用如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列入管理费用。

(3)计税工资方面

①是否虚列人工费用,虚增工程成本

是否虚列施工人员数量、虚列应付工资,虚增人工费用。

②工资支付是否合理。

如以发票报销的方式,为员工报销交通补贴、医疗费;以劳动保护费名义支付给职工人人有份的误餐费;以会议费、公杂费、宣传费名义列支部分职工奖励费;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职工交通意外保险、员工子女保障保险等商业保险,未计入职工工资进行纳税调整。

(4)“三费”方面

①计提基数是否准确。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依据。

②是否重复列支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或者列支或提取的数额是否超过规定比例。

(5)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检查

将应计入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项目的支出以会议费、差旅费、公杂费、办公用品等项目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申报时,是否未按税法计算的限额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扣除费用。

4.各项损失是否按规定报批,是否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5.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或开发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是否不作为资本性支出,而直接计入财务费用;高于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是否调整;向关联方借款利息调整是否正确。

6.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它费用支出是否税前扣除;逾期完工的违约金、赔偿金、逾期还贷的罚息是否挤占成本。

(三)发票方面

1.是否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

(1)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企业开具从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

(2)向发包方开具假发票,以隐匿收入,少缴税款。

(3)虚增工程价款或虚构部分业务,向发包方提供虚开的发票,发包方据此虚增固定资产价值或虚增税前扣除额。

2.是否以不合法凭证列支各项成本、费用

(四)其他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

1.工程完工后余料和残料的变价收入、销售废旧包装物收入是否入账。(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2.从低税率地区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按规定补税;

三、个人所得税

(一)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信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四)是否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奖金、回扣、提成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支付给无用工手续的临时工工资,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税种

(一)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于移送时是否申报缴纳增值税。(如进行账务处理时将水泥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的生产地点登记为施工现场;将生产水泥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耗用的原材料、人工费用等成本费用分解计入工程施工成本。)

(二)是否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缴纳印花税。

(三)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是否缴纳印花税。

(四)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纳税人,所签订的分包、转包合同,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五)经营自用的房屋,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六)对房产进行改造、扩建,增加的房产原值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七)同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是否计入房产价值,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八)是否按规定将相应的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据以征收房产税。

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检查方案

一、检查对象

(一)自营或代理出口外贸企业(以下简称“外贸出口企业”);

(二)自营或委托出口自营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自营生产出口企业”);

(三)供外贸出口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外贸出口供货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12年至2013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2014年度。

三、检查重点

(一)外贸出口企业检查重点

1.是否存在违反财税〔2013〕112号文规定取得退税行为(延伸检查2014年度时)。

2. 对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检查是否存在违反财税〔2012〕39号文规定取得退税的行为。

3.是否存在假自营、真代理等“四自三不见”行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一是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国税发〔2006〕24号文第二项列举的七种违规行为。

二是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异地报关、舍近求远报关行为(报关地、供货地、出口企业地分处相距较远的不同省份或地区;或者,其进项发票来自紧靠出口口岸的专业市场的),从而违规取得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

三是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从商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再报关出口的行为,特别是体积小、价值高的产品,从而违规取得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

4.是否存在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重点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有无采取以下手段,造成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

一是出口与进项计量单位不一致,折合数量申报出口退税。

二是同一笔出口业务或同一出口商品涉及多个供货方。

三是按商品扩展码多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

四是出口换汇成本过高出口货物。

五是委托加工出口货物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办理免税证明。

5.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是否申报纳税。

(二)自营生产出口企业检查重点

1.是否存在违反财税〔2013〕112号文规定取得退税行为(延伸检查2014年度时)。

2.对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检查是否存在违反财税〔2012〕39号文规定取得退税的行为。

3.计税出口销售收入的准确性。一是检查计税出口销售收入依据是否与企业账面外销收入一致,是否存在少记、漏记、瞒报出口销售收入等情况。二是检查对红字冲减出口销售的“运保佣”,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设“运保佣”项目转移企业利润行为。三是检查退关退运的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是否存在未退运的出口货物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行为。

4.“运保佣”项目的真实性。

一是检查企业发生的运费、保费所获取的支付凭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接受虚假票据的情况。

二是检查企业发生的运费所列支的范围是否扩大、保费对应的险种是否属货物运输保险。

三是检查企业佣金的支付形式、合同(协议票据)、方向(与收款人关系)和佣金率的比率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虚设从而转移企业利润。

5.进口保税料件核算的准确性。

一是检查核实企业实际进口料件与进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商品名称、数量、价值是否相符,有无高报、多报等情况。

二是检查核实进口料件流向是否合理,即其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出口等是否符合海关有关管理规定。加工后的成品是否全部出口;手册核销申报的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副产品耗用的进口料件金额与实际发生是否一致。

三是检查核实进料复出口货物的进料实际单耗与报关核销单耗是否一致,对实际单耗低于报关核销单耗标准的,多余进口料件是否如实申报。

四是检查核实进料深加工结转情况,对进口料件的转入、转出是否如实申报。

五是检查核实有无发外加工情况,外发加工运回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是否如实申报,有无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

6.使用出口商品编码是否准确。检查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率调整前后其自产的出口货物是否使用不同的商品编码,是否存在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按高退税率商品编码申报。

7.外购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是否符合规定。

一是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将外购货物按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

二是检查出口企业外购出口货物是否符合总局规定的四种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

(三)外贸出口供货企业检查重点

1.是否存在违反财税〔2013〕112号文规定的违法行为(延伸检查2014年度时)。

2.是否具有所销售货物的生产能力,生产厂房和生产设备与其生产的货物、产量是否符合逻辑。

3.是否发生生产所必需的费用,如工资薪金、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等。

4.进项发票是否有棉花等免税农产品,是否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5.是否存在委托加工经营行为。

四、检查方法

(一)外贸出口企业检查方法

1.违反财税〔2013〕112号文规定取得退税行为的检查(延伸检查2014年度时)

(1)查找外贸出口企业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检查其是否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出口企业发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检查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是否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汇总外贸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如果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的(本地的可通过CTAIS查询,外地的可提请总局提取相关数据信息,或函请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则核查外贸企业是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是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

二是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若符合,则进一步检查该外贸企业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是否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等方式,查找被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在有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企业的名单中;若在名单中,则核查其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在出口环节退(免)税时,除按现行规定管理外,是否实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的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预缴率分别按6%和4%执行)。

2.出口货物至特殊区域的检查

(1)按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运抵国(地区)是否为中国,判断这类报关单出口的货物是否出口至保税区等特殊区域;

(2)确认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去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货代公司(物流公司)实地核实如下内容:一是有无出口货物。二是若有出口货物,则核实其商品代码与出口产品是否相符,价格是否合理,退税率是否准确。

(3)确认进口货物的真实性。去进口报关单上注明的货代公司(物流公司)实地核实如下内容:一是有无进口货物。二是若有进口货物,则核实其商品代码与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是否一致,其进价是否与出口货物的商品价格相匹配,是否存在“高出低进”的情况。

(4)请货代公司(物流公司)提供的资料:代理出口(进口)货物业务流程(SOP)的情况说明;代理合同(含报关委托书)及代理明细账;电子账册(账册表头、进口料件表一栏盖有公章);核算项目明细账;委托代理付款证明(单据);出口(进口)装箱单;外销发票(价格在海关备案,可与进口价格核对);保税仓储运输委托单等。

(5)调查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企业,核实有无进口货物,若有进口货物,则核实其商品代码与区外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是否一致,其进价是否与出口货物的商品价格相匹配,是否存在“高出低进”或空箱运转“一日游”的情况,调取相关进口单证资料。

3.采取“假自营、真代理”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检查

(1)查找“假自营、真代理”等具有“四自三不见”特征出口业务。通过《出口退税信息管理系统》将出口企业出口相关产品所有出口明细数据汇总,通过以下五种方法查找:

一是了解企业机构设置和业务人员构成情况,查找企业出口业务是否借权挂靠等不属于该企业自营出口的业务。

二是了解境外客户信息,结合业务人员经办出口业务具体情况,比对被查企业出口业务,查找不属于被查企业自营出口的业务。三是按运编号汇总出口货物经营费用,查找运编号项下没有发生经营费用或虽发生但明显不合理的出口业务。

四是通过《出口退税信息管理系统》中出口企业已申报的出口退税数据提取毛利率数据,查找毛利率偏低的出口业务(一般代理出口的业务,外贸公司每美元出口获取0.2元人民币以下,折算为毛利率为3%左右)。

五是查找新增出口业务和国内供应商所对应的出口业务。

(2)询问相关人员,了解出口业务全过程。询问所有涉及出口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如:向国际业务部门询问业务的发生与洽谈、货物的种类与价格构成、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相关约定;向国际结算部门询问客户信息的审核、资信调查与动态跟踪管理情况;向信用管理部门询问信用限额申请与出口信用保险情况;向单证管理部门询问单证缮制、单证审核、托单管理、相关许可证明的审核与办理等情况;向财务核算部门询问资金流转、货款收付与跟踪结汇情况;向物流储运部门询问货物的运输、仓储、订舱、装箱、理货等流程情况及货代公司资质审核情况,等等。

(3)外围调查取证函调。

一是向各主管机关取证。主要包括海关、商检、外管和其他税务机关。

二是向其他机构或公司取证。如: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信保)调查海外买方的资信情况,向备案单证(如海运提单)签章单位调查备案单证真假情况,向报关行调查企业出口货物的报关情况,向货运公司调查企业出口货物的装运提付情况,进一步追查真实货主信息,等等。

(4)凭证资料的审核、比对与分析。

一是对已收集的外销合同、国内采购合同、出口退税申报单证(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备案单证和企业内部自制的凭证等各种原始凭证资料的审核。

二是在各种凭证之间,对照正常业务流程以及通过多渠道反映的出口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方面进行逻辑关系比对。

三是分析出口交易的真实性。通过对出口货物的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据流的分析,进一步判断被查的出口业务是否真实。

4.异地报关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的检查

通过对企业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进行分析、筛选,查找出异地报关的出口业务。按以下方法开展检查,以核实出口货物是否真实存在,出口业务是否真实发生:

一是检查相对应的出口合同;

二是到供货商进行实地调查或进行发票协查;

三是了解异地报关出口货物的操作流程;

四是重点去货代公司了解办理该批出口货物的货运代理全过程;

五是核查其进项发票是否来自紧靠出口口岸的专业市场。

5.从商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骗取出口退税的检查

外贸企业从商贸企业购进货物后再报关出口的行为,对此类出口业务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开展检查:

一是摸清该批出口货物的货款支付情况。

二是到商贸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三是了解国外客户的信誉情况。

四是向被查企业了解该批出口货物的操作过程。

五是去货代公司了解办理该批出口货物的货运代理全过程。

6.多申报出口退税项目的检查

(1)计量单位不一致折合数量申报的出口货物的检查。

一是核对同一关联号项下的报关单上注明的数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与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一致。

二是核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明细单、运输单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出口货物名称、出口金额、出口数量、出口单价等是否匹配。

三是计算该笔出口货物的进货换汇成本(进货金额/美元金额)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标准),超过上限时,存在多退税情况,可能部分进货票已开但货未出口,企业多申报进货。

(2)同一笔出口业务涉及多个供货方的检查。

一是根据申报的退税凭证及发票号(大多数外贸企业填运编号)等相关资料,要求被查企业提供相对应的内外销合同,检查人员根据已签订的内销合同,判断用于申报退税凭证上的供货商是否为被查企业的合作伙伴。

二是检查同一关联号项下所出口的货物,是否属同一笔出口业务,出口的时间、出口货物名称、出口总额、境外客户是否相匹配。

三是分析同一关联号项下所涉及的供货方销售的货物,相互之间有何关联,与境外客户签约所指的货物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都要延伸到供货方,重点调查供货方的生产能力。

(3)按商品扩展码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检查。检查人员可通过《出口退税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进货明细数据”,对照商品扩展码进行查找,确定相对应的申报年月及申报序号,进而查找原始退税凭证。

一是根据“申报年月+序号”查找企业已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照海关编码,分析判断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应适用的海关编码。

二是当检查人员认定的海关商品编码与该企业申报出口的海关编码不一致时,可到海关、货代公司进行调查,或向专门行业协会咨询,通过多方调查确定相对准确的商品编码。

三是到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一方面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了解如何管理供货方销售该货物,增值税税率的认定情况等;另一方面了解该出口货物的生产过程、原材料耗用及采购情况等。

(4)出口换汇成本过高出口货物的检查。

一是审核被查企业申请人工处理时所陈述的事实是否合理;

二是检查该笔出口货物的真实性。

(5)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检查。

一是检查外贸企业申报的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是否真实,检查企业与开具加工费生产企业是否签订了加工合同,加工的品名、数量、加工期与实际是否相吻合,核实所购的原辅材料与所加工的货物之间关联点。

二是实地到加工企业进行调查:加工企业是否具有生产能力,原辅材料入库的时间、数量及品种规格的记录,车间领用材料的记录,将加工货物运至机场、码头、港口等地的运输记录等。

三是通过出成率(成品数量与主要原材料之比)来检测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是否合理,出成率高于本地区同行业水平的,说明申报出口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者虚增了原料数量,可能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四是检查加工费发票上注明的数量与实际出口数量是否一致;检查申报退税的凭证中,有没有加工费的发票,特别是当原材料所适用的退税率高于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时,更应检查加工企业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规定,外贸企业申报的退税率是否准确。

五是检查开具原辅材料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纳税人与实际销货单位是否一致。

(6)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检查。

一是查清被查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所采用的材料核算方式。检查人员可根据主管退税税务部门已出具的《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所对应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上的手册号,与进料加工贸易海关信息比对,核对一致的为作价加工形式,不一致的为不作价调拨。

二是进料以作价形式加工的,检查作价的进口料件是否低于进口时的到岸价格,造成少计算抵扣税款;申报的进口料件征税率是否准确,初级工业品是否以农产品名义按13%征税率申报;是否存在申报办理免税证明时复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与报关出口不一致,且按低退税率申报,造成少计算抵扣税款的情况。

三是进料以不作价形式调拨的,检查该笔进料加工业务是否己开具了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加工企业是否与被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加工的数量、品种是否如合同所签;是否取得加工费发票;其他辅料的进货凭证是否合理合法;将调拨的进口料件还原,重新计算该批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换汇成本。

7.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有无申报纳税的检查

一是检查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的范围。

二是检查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的纳税申报情况。将全部属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与企业实际申报情况进行比对,检查是否存在未申报纳税的出口货物;将己申报纳税的出口货物,其应申报所属期与实际申报所属期进行比对,检查是否存在迟申报的情况。

三是检查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包括:检查已申报纳税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是否准确,要与企业账面收入金额、发票开具金额、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额以及海关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是否存在少报出口收入的情况。检查申报抵扣的进项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已申报退税或办理代理出口证明的进项凭证用于抵扣;申报抵扣进项凭证上注明的货物名称、数量、金额与出口货物是否相吻合,是否将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已抵扣的进项凭证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超过期限抵扣的进项凭证是否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8.关注: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同时开办生产企业、商贸企业(内贸)和外贸企业等不同类型的多家企业的,其在同一口岸出口、以FOB价结算(一般为外商指定货代)、出口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有多个、且相应货代有多个的出口业务。特别是近几年新成立、年出口额很大的外贸企业。

(二)自营生产出口企业检查方法

1.违反财税〔2013〕112号文规定取得退税行为的检查

(1)查找自营生产出口企业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检查其是否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出口企业发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检查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是否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汇总自营生产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如果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的(本地的可通过CTAIS查询,外地的可提请总局提取相关数据信息,或函请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则核查自营生产出口企业是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是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

二是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若符合,则进一步检查该外贸企业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是否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出口货物至特殊区域的检查

类似外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至特殊区域的检查。

 

3.出口销售收入的检查

(1)比对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海关出口信息反映的收入与企业账面反映的明细收入,查找差异原因。

(2)检查大额出口业务。要求被查企业提供与客户交易情况,从中选择出口量大或有异常的业务进行重点检

(3)退关退运出口货物的检查。

①对于退关退运出口货物已收汇、已核销的

一是检查是否有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是否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并作相应的对外付汇国际收支申报;

二是检查是否盖有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货物进口报关单;

三是检查是否有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四是检查外管、海关、税务三部门出具的退运证明所注明的退运数量、金额是否一致、与原出口是否一致,检查账面已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与实际退运的金额、实际支付的金额是否一致。

②对于在出口收汇期间发生货物全部退运进境的

一是检查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与原出口报关单是否一致;

二是与出口销售收入核对,对已做出口销售收入的是否作冲减处理。

③对于部分退运出口货物的

一是检查海关在出口报关单上批注的实退运数量、金额与海关重新签发的出口返运货物进口报关单(备注栏上注明原出口报关单号)是否一致;

二是检查实际退运的出口货物与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上注明的退运数量、金额是否一致;

三是检查账面已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与实际退运的金额、实际支付的金额是否一致。

4.“运保佣”项目的检查

(1)运费的检查。

一是根据被查企业已发生的冲减出口收入的运输费用,按运输方式的不同,编制《货物运输费用明细表》(要区分自营报关、委托报关)。

二是检查运费凭证的是否合法。

三是审核运输费用支付真实性。

(2)保险费的检查。审核保险费凭证的合法性以及保险费用支付的真实性。

(3)佣金项目的检查。

一是根据佣金支付的明细情况,检查外销合同的签约条款和企业内部核算表,确定支付的佣金性质(明佣还是暗佣),是否有佣金协议。

二是检查实际收款人的真实性。可通过对收款人与交易双方的关系,判断收款人与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分支机构、雇员、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关系;核实付佣协议与出口合同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支付是否合理;核实收款人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收到此笔佣金(通过国际情报交流)。

三是检查过程中要区分佣金和折扣的含义。

5.进口保税料件的检查

(1)全面核对进口保税料件的进口情况。根据出口企业提供的材料等相关会计科目,按已核销的进料手册号或核销年度(实行联网监企业)账上记载情况与海关信息上反映的进口金额进行比对,查找与企业账面金额不一致的原因,判断差异合理性。

(2)检查进口保税料件的流向。在核实清楚进口保税料件金额的前提下,通过对“原材料”等材料会计科目贷方发生额的检查,确定企业在同一手册项下或一个年度内是否存在外发加工领用、深加工结转转出、结转其他手册、进料退回、转内销以及发生自然损耗或自然灾害损失等。

(3)检查进口保税料件生产耗用情况。在确定生产车间领用进口保税料件金额的前提下,通过对“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贷方发生额的检查,确定企业在同一手册项下或一个年度内是否生产副产品、残次品分摊耗用进口保税料件金额以及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材料、半成品损耗等。

(4)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特殊货物的检查。加工贸易项下的特殊货物主要包括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检查出口企业在同一手册项下或一个年度内是否发生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销售行为,销售的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是否报经海关批准;销售的边角料是否在企业的账上反映;发生的特殊货物在手册核销或年度进口料件结算时,是否已足额申报。

通过对上述四个方面的检查,重新确定进料复出口货物实际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与企业申报的进口免税料件进行比对,对差异部分进行调整。实行实耗法的企业要重新计算实际分配率,实行购进法的企业要重新确定进料复出口货物实际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据以调整进口保税料件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抵减额。

6.使用不同出口商品编码的检查

在深入到企业检查之前,可事先到主管的退税部门,根据海关出口信息,统计被查企业在出口退税率调整前后的出口情况,据此来查找在不同时期使用不同商品编码的出口货物。具体可从以下方面检查:

一是了解企业的投资情况。检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看其借方发生额是否发生,如新增了固定资产,与新增出口货物有何关联。

二是了解新增出口货物的生产工艺及耗用的主要原材料,根据企业技术部门提供的生产工艺情况,检查“原材料”会计科目的借贷方记载的明细情况,判断与生产工艺所需是否一致。

三是根据新增出口货物的生产工艺、产品用途、规格型号、使用对象等情况,与海关商品编码注释进行核对,判断企业新增出口货物所报的出口商品编码的应用是否准确。

7.外购出口货物的检查

(1)对出口企业没有注明有外购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检查人员在未知被查企业有外购货物直接出口的情况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检查:

一是全面分析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品结构情况,对新增的出口商品、某一出口商品增幅很大或出口总额大幅提高要重点关注。

二是检查“产成品”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是否存在将外购的货物入“产成品”账,是否存在报关出口的商品在结转完工产品成本中没有反映。

三是检查“原材料”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是否存在直接将外购的货物入“原材料”账。

四是查找被查企业是否有异地报关的出口货物。五是评估被查企业的生产能力。

(2)对出口企业已注明有外购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对照文件规定,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确定申报免抵退的外购货物是否属视同自产货物范围,该企业是否属总局批准的试点单位。

8. 关注: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产品,退税额占免抵退税总额之比在50%以上的。

关注:存在征退税率之差的加工贸易企业,其隐蔽性强(可能利用进项虚开)。

(三)外贸出口供货企业检查方法

1.违反财税〔2013〕112号文规定取得退税行为的检查(延伸检查2014年度时)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等方式,查找被查外贸出口供货企业是否在有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企业的名单中;若在名单中,则核查其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在销售环节征税时,除按现行规定管理外,是否实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的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预缴率分别按6%和4%执行)。

(2)核查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次月起,是否按50%的比例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违法情形严重的,是否不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2.企业生产能力的检查。调查供货企业成立时间,特别是成立时间不长的企业,是否符合新设企业开发业务、人员招聘、组织生产销售等必须的常规;调查企业注册资本数额,有无设立后即抽走资本情况;调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具备生产所售商品的能力,有无原材料、产成品的堆放场地;调查企业职工人数,是否具备生产所必须的人员,通过询问职工,查明工资表所列员工人数有无虚列;调查企业生产设备,是否能够生产所售商品,有无正常运转等。

3.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的检查。查明企业是否发生必须的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等;到当地供电、供水部门了解发生的水电费是否真实;对大额的办公费用、差旅费核实原始凭证是否合法,费用发生是否真实。

4.对企业取得进项是否有棉花等免税农产品的检查。

核查企业进项税金对应的货物是否是所售货物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的情况,是否存在取得距离出口产成品产业链较远的原料的进项抵扣。

5.通对对工人、仓库管理人员询问,核实企业是否进行过相关出口产品的生产。

通过以上检查,核实企业是否具备相应产品生产能力,是否生产过所售产品。除以上检查外,针对虚开发票所进行的货物流、资金流、票流的检查,参照其他一般虚开发票案件的检查。

(四)其他常见项目的检查方法

产品出口涉及的其他税收问题的检查与一般增值税、所得税检查类似。目前,生产型企业产品专一,一般均以该产品经营为主,检查也相应涵盖该企业所有涉税事项。外贸企业通常经营品种较广,对某类可疑产品出口检查时可不考虑整体纳税情况,只对涉及该类产品出口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发票使用、单证规范、增值税申报、退税申报、所得税申报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有出口而不进行退税认定且不申报退税的企业,可能偷漏税,而不应简单地认为“非正常”。

除以上所列出口业务检查重点及检查方法外,其他项目检查参阅一般增值税、所得税检查方法。对出口业务涉及较多的汇率折算、运保佣、财政补贴、配额申请及购买等应加强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和2014年税收专项检查范围对比表

2013年税总发[2013]8号

2014年税总发[2014]31号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

(2)办理电子、家具、服装类等产品出口退(免)税企业;

(3)证券、基金公司。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

(2)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

(3)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及个人。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建筑安装业;

(2)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报关公司(报关行);

(3)资本交易项目;

(4)中介、培训服务机构;

(5)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地方商业银行;

(2)高污染、高能耗及产能过剩企业;

(3)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各地税务机关可选择辖区内税收秩序较为混乱、税收违法行为较为集中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关注以下区域:一是“营改增”试点地区内交通运输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税务总局决定将“营改增”试点地区作为总局督办的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地区,遏制利用““营改增””政策缝隙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活动,强化 “营改增”试点地区税收征管风险防范。二是矿产品(包括煤炭)采选经销企业较为集中、上述企业利用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款行为多发的区域;三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较为集中,相关服装、木器 、食品、药品企业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款行为多发的区域。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虚开、骗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力度,配合税制改革顺利推行,各地税务机关可选择辖区内税收违法行为较为集中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关注以下区域:一是虚开、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易发、多发的地区;二是涉及农产品收购、矿产品和成品油购销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及相关专业市场;三是““营改增””试点行业较为集中的地区。

(三)重点税源企业专项检查

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部署相关地区税务机关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三)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安排

税务总局将选择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各地税务机关也要结合本地区税源情况选择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二、检查年度

税收专项检查的时间范围为2012年度和2013年度,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应追溯至以前年度或延伸至2014年。

三、时间安排

税收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3年2月)。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动员部署专项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文件于2013年3月15日前报税务总局(稽查局)。

(二)实施阶段(2013年3月—9月)。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税务总局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7月10日前向税务总局(稽查局)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半年总结。

(三)总结阶段(2013年10月)。各级税务机关对专项检查进行总结,分析问题并整改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11月10日前向税务总局(稽查局)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全年总结。

三、时间安排

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4年2月至3月)。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动员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将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文件报送税务总局(稽查局)。

(二)实施阶段(2014年4月至11月)。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税务总局要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2014年7月10日前,将税收专项检查半年工作总结(电子版)报送税务总局(稽查局)。

(三)总结阶段(2014年12月)。各级税务机关对全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问题并整改落实。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2014年12月10日前,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年度总结(电子版)报送税务总局(稽查局)。

注:指令性检查是指所有省份都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必查的项目。指导性检查项目是指各地按照总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1~2项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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