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0 保险公司自我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保险公司自我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湖北国税

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2016.7.21

纳税人向自己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时,能否向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7.21)

答:纳税人向自己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如保险公司为自有车辆提供保险服务等,可以向其自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同时可以按规定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标注:湖北国税认为保险公司可以为自己开具专用发票、计销、作抵扣,这样也相当于没有纳税额产生。

河北国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 2016.6.2

十四、保险企业销售给本单位的保险产品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2016.06.02)

答:保险企业销售保险产品给本单位的,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填写本单位名称,本单位可以凭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标注:河北国税也认为可以开具。

大连国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的通知 2016.6.5

财险公司自有出险车辆,在自家公司保险,如何处理?如何开票?

答:不视同销售,不开具发票

标注:大连国税的意见是不开具发票。

安徽国税

关于金融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2017.1.3

7.财产保险公司为自己企业财产在本公司办理的投保业务,能否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保险公司自有公务及查勘车辆需要上保险的,交强险可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计提销项税,同时也可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其他商业保险则不需要开具专用发票,不计提销项税额。(原因是企业自己给自己提供服务不需缴税。)

标注:安徽国税的解释更详细了一些,认为交强险是可以给自己开具的,但是其他保险,属于自己为自己提供服务,本就不需要计缴增值税,自然不需要开具发票。

厦门国税

营改增问题解答(十三)2016.8.18

财产保险公司为本公司查勘车辆投保,能否开具专票抵扣?

答:属用于生产经营项目,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标注:厦门国税也认为自己可以开具。

[学习理解]

按湖北国税、河北国税、安徽国税、厦门国税的理解,保险公司为自有车辆提供保险服务可自开发票,计提销项税额,但如果该车辆专用于保险公司员工的上下班通勤车服务,属于用于集体福利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提销项税额后由于进项不得抵扣则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按照大连国税的规定,不需自开增值税发票,不存在缴纳增值税情况。注意,这儿并不是说不开具发票就不需要计缴增值税,而是认为开具了发票,就要计税,并不是因为存在销售的义务要计税,如此那是无论开具不开具发票,都要计税的,这一点需要好好地理解。

为何要开具发票呢?这跟4S店自用的车辆有相类同之处,因为自用车也是要上牌照,此时是必须有发票,没有办法开具发票要计税,那只有自开自抵。对于保险公司,问题复杂一些,有的地方认为自己为自己提供保险服务不属于保险服务,有的地方认为是保险服务,其实关键是为自己保险也是要有正式的程序的,而不是什么都没有,如果需要这个发票呢,那必须要开啊,开了计税,则通常是想抵扣回来。如果不需要呢,那自己不可能为自己服务,这个也好理解的。所以,要看开具发票的先行条件,而不是看税法规定如何。据小编了解,保险公司自己给自己开具发票并不是强制的,更多是财务做账的需要。而作为非应税事项,即自己并不需要给自己提供服务计税。如果非要自己给自己开具,那没有办法,必须争取同步抵扣才能够把利益找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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