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0 营改增前开工或完工的老项目、营改增后收到工程款如何处理

营改增前开工或完工的老项目、营改增后收到工程款如何处理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河北国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 2016.4.30

二十六、建筑服务已在营改增前完成,按合同规定营改增后收取工程款征税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如果合同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收款日期在营改增之后,应当在收到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标注:这个答复非常清晰,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营业税延伸到增值税,都是以收款为导向的,所以两者之间不矛盾。因此尽管营改增前服务已完成,但是却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营改增后,这就是合同约定的效力,税法也要遵照的。想必我们看到这个意见也会很清楚的理解两者过渡期的区分义务了。

福建国税

建筑企业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2016.5.27

1、5月1日前收的款要求同步开具建安税票。但可能存在个别项目在5月1日前收的工程款但营业税票未开,5月1日以后国税局能否补开增值税票  

答:对于已缴纳营业税或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尚未开具发票的情况,允许凭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标注:已纳过营业税但未及时开具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开具到2017年12月31日啦。目前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受2016年12月31日的截止限制。

北京国税

热点问题(5月25日)2016.5.25

1.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都在4月30日之前,且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的日期,但工程实际尚未竣工,仍在进行中,5月1号后收到的工程款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缴纳增值税的话能否选择简易征收?

答:应缴纳增值税。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标注:注意这儿没有明确收款日期(这样的合同少见啊,不过也可能规定做好才付款),合同约定未执行好,那看实际是营改增之后的,完成的当天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顺理成章地认为属于增值税。同样这儿强调了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湖北国税

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一辑 2016.4.25

20.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项目,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已开具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和缴纳营业税的,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收到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应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在收到工程款时不需缴纳增值税。

标注:很清晰,约定即为纳税义务,不代表是不是对方欠款未收到如何处理,这就是“纳税义务发生”,国家不承担坏账收不到不纳税的风险,所以这个答复很恰当。

江西国税

营改增问题解答(九)2016.8.22

13、建安企业2016年4月30日之前工程已完工并已结算,但未收工程款且未开发票,5月1日后收工程款需开具发票,是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交营业税?

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标注:这个问题真不好回复,主要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触发条件没有提到,即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有没有。如没有合同约定则从完工来判断,完工时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月30日前完工,则缴纳营业税,如果约定是完工后有付款日期,则从其约定。从问题上看,无论是营业税未交纳还是应交增值税,都是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营业税补开的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后,则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上海税务

倾听诉求、答疑解惑—市税务局开展“营改增”专题访谈 2016.4.20

[aircleanc]:建筑工程2016年4月30号已经开工项目,但进度款发票未完全开具,5月1号后原建筑安装发票需要注销更换为增值税发票,该未开具的进度款发票如何开具?税率是多少?已经完工项目,质保期在5月1号后,质量保证金发票今后如何开具?税率是多少?谢谢! [2016-04-20 11:00:09]

[李俊珅]:1. 4月30日之前开工项目,如果对收取的进度款已按营业税规定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允许在5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是3%。 2. 对4月30日之前的老项目,在5月1日之后的取得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如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征收率是3%。 更详细的管理办法可查看我们网站发布的相关内容。   [2016-04-20 11:01:14]

标注:这儿要补充一下,第一个问题未提到如何纳税,只提到发票,那发票营改增后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这个支持。所以问题中用了如果,则可能是营业税,可能是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根据给税义务发生来自己判断。还要说明的是质量保证金,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1]文件规定,质保金在未开具发票的情形下,是在实际收到时计算增值税,这是一个收付实现制的好政策,至少支持了建筑企业的纳税必要资金的因素。

内蒙古国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一 2016.5.30

五、建筑服务已在营改增前完成,但在营改增后收取工程款的征税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提供建筑服务实际收款日期在营改增之后的,应当在收款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标注:这儿的回复是基于约定的付款时间是营改增之后这个假设的,如果未约定,那完成了就完税,就是营业税的了。

厦门国税

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十)2016.5.20

建筑服务在营改增前已完成,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在5月1日之后的建筑服务如何征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此,该项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应当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所属月份申报缴纳增值税。

标注:看双方之间的付款约定。承上分析,发票有过渡期的支持。

安徽国税

建筑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一)   2017.1.3

1.建筑工程2016年4月30号已经开工项目,质保期在5月1号后,质量保证金发票今后如何开具?税率是多少?

答:对4月30日之前的老项目,在5月1日之后的取得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如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征收率是3%。

[学习理解]

关于建筑服务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在5月1日前后的划分,可以讲一个系列了。但有一个基本原则,我们必须牢记是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才是最关键的,有了这个,任何一个问题都是比较好办的。

先来看看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摘录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我们来看一下,首先营改增了,要优先判断是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这可不能想:反正都是国家征的,跟企业没有关系,营业税与增值税不去管,这可不行。两者是由不同的征管体系来完成的。通常我们来看营业税纳税的判断条件:

(1)如果营改增前有预收款项(建筑服务发生前),则纳税义务归属于营业税;(2) 如果合同约定在营改增之前付款,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归属于营业税。此时并不看最后是什么时间实际收到款项,即使是营改增之后收到款,那也是营业税,看约定,不看实际。再就即使永远收不到款项,也是营业税要计缴的;(3) 如果合同约定是营改增之后收款,那不管营改增之前是不是完工,还是如何,看约定。注意,这个规定要看,只有在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收款的情形之下,才考虑完工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完工的当天这一个条件不能否定合同约定,只有在未约定情形之下才是以完工为条件的;(4) 质量保证金有相应的后续规定了,看实际收到时间,不看约定了,同时注意这时不能先开具发票,这是后续的事我们要补充上来看。

至于发票,那无论是营业税下,没有开具,还是增值税下,国税机关的发票都是供应的,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原来规定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目前,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已延续到2017年12月31日。开具了也不代表就是产生纳税义务,因为这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能算是结算凭证理解;但如果2017年12月31日之后开具,税务机关比对信息强制要求计税,那就非常的被动了。

所以经常出现的问题是:

(1)人为不遵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人为调整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国、地税都可以检查。 (2) 如果收款早于约定,那应按收款计税,不能再等到合同约定日期;(3) 通过人为修改合同时间付款,有可行性,但是不能造假,明明收到款了,还约定付款时间与此不符合,跨营改增前后,这时要看纳税人的合同与付款的比对时间是不是一致,一查就清晰的。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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