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如何适用简易计税政策

【安徽国税】建筑业营改增问题解答(五)2016.6.24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砖、瓦、商品混凝土,是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法,还是可选择一般计税法或简易计税法?

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但应办理备案手续。

标注:这是营改增之前就存在简易计税方法应用事项,虽是简易计税方法,仍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买方抵扣的。跟这一次老项目,老房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下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是一样的。注意此时的专用发票开具的是征收率,如3%或5%。

建筑材料特别是砖瓦砂石等材料,生产者和经营者大多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在营业税时代,建筑企业为降低采购成本,往往在采购这些材料时不索要发票,账务处理不太规范;营改增后,在采购这些建筑材料时,发票问题仍然是建筑企业和生产及销售单位经常探讨的问题。但取得发票是建筑企业必须坚持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就不能进行正常的成本核算。作为建筑材料的生产企业,选择何种计税方法,直接关系到生产企业与采购企业双方的利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第二条“(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调整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材料生产企业,既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但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且需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备案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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