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再谈164号文的保险营销员佣金的个税处理

再谈164号文的保险营销员佣金的个税处理

中国财税浪子注释:关于佣金涉及的几个个人所得税概念

项目

含义与解释

不含税佣金收入

因为164号文考虑的都是保险营销员(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都是个人的情形,而个人在增值税上肯定被界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不含佣金收入=含税佣金收入÷(1+3%),如果含税佣金收入低于增值税起征点(财税【2019】13号文,2019年1月1日以后的起征点10万元)无需换算,如果含税佣金收入高于起征点元,需要按照公式换算。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无论是否超过起征点都需要换算。

中国财税浪子个人认为:如果超过起征点,佣金收入中的增值税需要缴纳给国家,当然在计算所得时无需考虑增值税,这些增值税也不会构成个人的所得。如果没有超过起征点,佣金收入无论是否换算,都不存在将税款单独交给国家的问题,从购买方获取但并不需要交给国家的增值税税款部分依然构成劳务报酬即佣金收入的一部分。也有人认为如果适用免税,免税的税款部分构成国家对个人的财政补助收入,这其实是并不确切,因为这种情况下,个人并未从政府方直接取得任何经济资源,并不存在取得补助问题,税款其实还是来自于提供保险代理、证券经纪劳务。

为简化起见,佣金增值税政策均按照月度计算,不按季度计算。

劳务报酬

全部不含税佣金收入都是劳务报酬,展业成本也是劳务报酬的一部分。劳务报酬对应的收入就是不含税收入。

收入额

不含税收入扣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展业成本

收入额×25%

财税【2018】164号文要求从不含税佣金收入中先扣除20%的固定费用,再扣除收入额对应的25%的展业成本,实际上相当于从不含税佣金收入中扣除40%成本费用,基本维持了老税法下40%的展业成本水平。

但是财税【2018】164号文破坏了新税法的概念体系,按照个税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可以自综合所得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仅有四项:费用六万元(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164号文自行在收入额中增加展业成本的扣除项目并没有充足的税法依据。

笔者主张,以不含收入扣除25%的展业成本作为劳务报酬收入,然后再劳务报酬收入的基础上减除20%的固定费用,实际上也是从不含税佣金收入中扣除40%的成本费用,不仅保持了与原展业成本同样的扣除力度,而且还符合新税法的扣除项目要求,才是一个合理的处理模式。

计入综合所得

收入额-展业成本-附加税费,计入年度综合所得后可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8】164号文的规定实际上已经突破了个税法律中四个扣除项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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