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避税,是不是真的靠谱?

关于这个问题,其实前几年已经“火过”,只是一直没有轰轰烈烈过,因为她往往难登上央企的大舞台,同志们不愿为此承担个人责任风险,哪怕是税务质疑的风险,但其往往得到民企的青睐,因为其确确实实能够按规定得到避税效应!

(1)看看百度文库推销的案例

高比例分红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340006),我公司淄博某机构客户于5月14日(权益登记日前一天)申购该基金510万元,买入价格按照5月14日基金公司公布的净值2.3932元计。该基金于5月15日完成分红除权,每份红利0.686元于5月16日发放。且该基金5月15日净值增长0.16%,5月15日基金公司公布的除权后基金净值为1.7111元。该客户今日(5月16日)可以选择赎回该基金,并享受到本次的基金分红。假设基金净值5月16日保持不变,客户单次申购该基金510万元,节省税款37.3万元,客户现金流增加33.3万元。

项目

金额

备注

总申购款

5,100,000


净申购款

5,069,583


申购费用

30,417

(100至1000万元申购费率为0.6%)

申购日基金净值

2.3932


申购基金份额

2,118,328


每份额分红

0.6860


红利所得

1,453,173

(免税)

赎回日基金净值

1.7111

(若5月16日赎回,且赎回日基金净值与15日一致)

总赎回款

3,624,671


赎回费用

18,123

(持有不满一年赎回费0.5%)

净赎回款

3,606,548


投资损失

-1,493,452

(抵税)

客户节省税款

-373,363

(设所得税率25%)

客户现金流(净利润)增加

333,084



(2) 税收法规的规定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上面的案例中我们依据此法规规定分析,145万元为分配收入,所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同时形成损失是149万元。对于净值基金来说,这是一个有趣的事,相当于将投资成本的一部分转化为红利收入了,有点像为戏法似的,这就是税法当中的“变脸”!

有的同志认为,税法规定的是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不就是不征税收入吗,相应的损失也不能税前扣除啊! 这依据不是正好吗,否定投资损失的扣除,别光想好事了。

(3) 纳税申报表填写逻辑的表述

2014 年版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的分配收入,是放在免税收入调整的,即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视为免税收入。

A107010 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8 行“3.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的分配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二条第二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人家是当免税处理的,这样成本费用都是没有对应不让扣除的逻辑了。

(4) 这样做的风险

当然政策是这样的规定,那自然有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考虑。我们可能以为投资者以此避税得到了不该得的便宜,但是如果从行业的角度,基金在取得股息红利时,上市公司往往是按个税代扣代缴税款,这相当于已有计税成本了。

同时我们这儿只是看到了这几天的操作手法,如果人家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企业,那有的是这样的投资方式,有的可能是长期的方式,那长期的是不是认可呢?

当然如果要做成这样的避税效果,需要考虑:

一是要知道证券投资基金何时要分红,必须看准机会买,就在分红公告前买!
二是这只适用于净值核算的基金,不适用于货币型基金,两者的分红方式不一样;
三是要进行免税的备案和投资损失的申报(申报可能不有认可的,但由于是清单申报,所以当时也查不出来,关注度不高)。

那遇到这样的情形,我们的税务机关会如何对待呢?是认为避税手段过于明显不予认可?那法规依据性不好用,还是理解一下,这就是政策下的企业的选择,认可这一市场行为!或许这是需要整体来理解这个问题,当然也需要做一些有效的方式去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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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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