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不用单独申报缴纳?


您好!请教:
对同一辖区内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不用单独申报缴纳,并且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作为跨地区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分配基数。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即便是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也是就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但对同一市(区、县)内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因为同属一级财政,并且同属一个主管税务机关,所以,对同一辖区内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实现的利润由法人企业统一申报缴纳,分支机构不用单独申报缴纳,并且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作为跨地区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分配基数。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请不要发表违规言论,欢迎发表个人见解!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