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教:
对同一辖区内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不用单独申报缴纳,并且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作为跨地区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分配基数。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即便是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也是就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但对同一市(区、县)内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因为同属一级财政,并且同属一个主管税务机关,所以,对同一辖区内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实现的利润由法人企业统一申报缴纳,分支机构不用单独申报缴纳,并且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作为跨地区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分配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