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税】人力搞得越清楚税负越重,加班费与离职补偿费,这个意见支持

员工合同未到期提前解除,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了2年的加班费,终止合同上面分别列明了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加班费是否可以适用离职补偿金的计算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2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合同中单独列明的加班费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离职补偿金范围,因此,应该合并到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请不要发表违规言论,欢迎发表个人见解!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