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合同未到期提前解除,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了2年的加班费,终止合同上面分别列明了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加班费是否可以适用离职补偿金的计算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2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合同中单独列明的加班费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离职补偿金范围,因此,应该合并到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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