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其留抵税额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转至总公司吗?

55号公告的前序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13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都强调“企业重组”,而分公司注销属于同一法人主体下的行为,虽然是两个增值税纳税人的行为,但应不符合“重组”的定义,具体情况还得与主管税务机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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