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号公告的前序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13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都强调“企业重组”,而分公司注销属于同一法人主体下的行为,虽然是两个增值税纳税人的行为,但应不符合“重组”的定义,具体情况还得与主管税务机构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