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个人所得税中的大病——配偶修牙费用、岳母住院费用是否可纳入(山东) 2019.12.15

【山东税务】个人所得税中的大病

留言时间:2019-12-1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bcc6be875fc4867bfd75965a142002f

问题内容

本人老婆在19年维修牙齿,做烤瓷牙,共计花费超过15000.可以申请个人所得税中的大病吗?另外,这个后期是怎么减免的?如何计算的。

另外,岳母住院花费超过15000,农村人,没有工作,我们可以申请吗?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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